申請人荊州市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元超,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萬國亮,湖北思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監(jiān)利潤恒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冠雨。
申請人荊州市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監(jiān)利潤恒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荊州市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申請,要求查封被申請人所有位于監(jiān)利縣紅城鄉(xiāng)府西路以東的土地使用權(地號:200500004號、批準文號:201500213)價值2000萬元額度的財產。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荊州中心支公司應申請人荊州市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向本院提交了財產保全擔保函,自愿為申請人的上述財產保全申請?zhí)峁!?br/>
本院認為,申請人荊州市隆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請人所有位于監(jiān)利縣紅城鄉(xiāng)府西路以東的土地使用權(地號:200500004號、批準文號:201500213)。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陶守成
書記員:吳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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