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金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梁松(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
湖北東方星龍房地產置業(yè)有限公司
胡培軍(湖北荊州公安縣正義法律服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荊州市金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江津中路235號1棟1-8樓。
法定代表人:劉耀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松,湖北三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東方星龍房地產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珞獅路西側金地格林小城C地塊夢茵二區(qū)F棟F2單元6層01號。
法定代表人:彭波,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培軍,荊州市公安縣正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荊州市金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湖北東方星龍房地產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江陵縣人民法院(2016)鄂1024民初56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經查明上訴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原審法院提交緩交訴訟費申請書,因不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本院不予準許,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向上訴人送達的不準予緩交訴訟費用通知書和預交訴訟費用通知書中,已告知其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期滿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現上訴人逾期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十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全華
書記員:盧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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