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通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茍敏(湖北鑫典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
鄒超
趙元雙
原告荊州市通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荊州市荊州區(qū)荊安村荊州大道220號。
法定代表人黃祥敏,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茍敏,湖北鑫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馬家店街辦迎賓大道西段102號。
代表人李進山,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鄒超、趙元雙,公司職員。
原告荊州市通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發(fā)公司)與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枝江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審判員黃亞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通發(f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茍敏、被告人壽財險枝江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鄒超、趙元雙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通發(fā)公司訴稱,2016年1月24日,枝江市平春車隊為被管理的原告車輛鄂D×××××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
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止。
2016年1月24日,該車輛在當陽市玉泉辦事處三橋采石場發(fā)生交通事故,原告立即向被告報案,被告對事故進行出險。
當陽交警大隊認定,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6年3月7日,原告委托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事故車輛受損修復進行鑒定,修復費用為30715元。
經(jīng)協(xié)商賠償未果,特此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車輛損失30715元、鑒定費800元、施救費10000元,共計41515元。
被告人壽財險枝江支公司辯稱,雙方協(xié)商施救費9500元,其他依法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
原告通發(fā)公司為支持其訴求,提供以下證據(jù):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一份。
證明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及責任承擔、車輛受損。
2、汽車維修發(fā)票、評估報告。
證明原告車輛車輛損失。
3、施救費發(fā)票。
證明施救產(chǎn)生的費用。
4、鑒定費票據(jù)。
證明鑒定費用。
5、行駛證、駕駛證。
證明駕駛員具有相應資質(zhì)。
6、保險單、收據(jù)。
證明事故車輛投保的事實。
被告人壽財險枝江支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
被告人壽財險枝江支公司未提交證據(jù)。
經(jīng)原、被告相互舉證、質(zhì)證,本院對雙方所舉證據(jù)認證如下:
原告所舉證據(jù),被告人壽財險枝江支公司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經(jīng)原被告相互舉證、質(zhì)證,本院認證,確認如下事實:
2016年1月24日13時50分,原告車輛鄂D×××××東風牌重型自卸貨車在當陽市玉泉辦事處三橋采石場發(fā)生交通事故。
2016年1月29日,當陽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車輛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16年3月7日,原告委托湖北循其本價格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該事故車輛受損修復進行鑒定,修復費用為30715元。
后該車按鑒定意見進行修理。
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不計免賠率機動車損失險,限額31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24日零時至2017年1月23日二十四時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原告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告應承擔相應支付保險金的民事責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30715元及施救費9500元,合計4021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荊州市通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損30715元及施救費9500元,合計40215元;
二、駁回原告荊州市通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賠償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墊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原告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告應承擔相應支付保險金的民事責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險金30715元及施救費9500元,合計40215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荊州市通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損30715元及施救費9500元,合計40215元;
二、駁回原告荊州市通發(fā)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賠償義務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20元,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枝江市支公司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墊付,待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審判長:黃亞州
書記員: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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