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荊州市荊州開發(fā)區(qū)天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州市北京東路125號。法定代表人:祝葉青,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舒炎,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委托代理人:朱云富,男,漢族,1951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溫嶺市。特別授權代理。被告:荊州市天準防腐保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安心橋5號。法定代表人:楊忠清,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楊忠清,男,漢族,1963年1月12日出生,住沙市區(qū)。被告:魯顯軍,男,漢族,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江陵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荊州市荊州開發(fā)區(qū)天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荊州市天準防腐保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楊忠清、魯顯軍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荊州市荊州開發(fā)區(qū)天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遞交書面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荊州市荊州開發(fā)區(qū)天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荊州市荊州開發(fā)區(qū)天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撤回對被告荊州市天準防腐保溫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楊忠清、魯顯軍的起訴。案件受理費41625元,減半收取20812.50元,由原告荊州市荊州開發(fā)??天信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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