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神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劉艷(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
張京華(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
秦某某
李某
原告:荊州市神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qū)。
法定代表人:鄭存奎,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張京華,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荊州區(qū)。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荊州市沙市區(qū)。
原告荊州市神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被告秦某某、李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原告荊州市神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艷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秦某某、李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荊州市神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160.84萬元,違約金168萬元;2、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2014年3月8日原告與被告秦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總房款560.81萬元。
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已將商鋪移交給被告秦某某,被告秦某某現(xiàn)已支付房款400萬元。
2016年5月11日,經(jīng)被告秦某某申請,雙方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對剩余房款的支付做出明確約定,被告李某為合同的擔保人。
協(xié)議約定原告為被告辦理202平方米商鋪的產權證過戶,產權證辦理完畢后60日內,被告支付剩余160.81萬元房款。
原告已于2016年6月22日將202平方米的產權過戶手續(xù)辦理完畢,已將產權證過戶給被告秦某某指定的被告李某名下。
按照協(xié)議約定被告秦某某要在2016年8月23日前支付剩余房款,但是被告秦某某未履行,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秦某某至今仍未支付剩余房款,被告李某也未按照擔保書約定支付房款。
被告秦某某、李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庭審,也未提交答辯狀,視為其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對上列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核實,對其證明目的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4年3月8日,原告與被告秦某某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秦某某購買原告商鋪30間(總建筑面積約為560.79平方米,具體以辦證面積為準);售價為每平方米10000元,總價約為560萬元,最終以實際辦證面積為準;合同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房屋總價款30%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被告秦某某支付了購房款400萬元,原告亦按照合同約定將所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
2016年5月11日,原告與被告秦某某簽訂了一份《補充協(xié)議》,約定:雙方于2014年3月8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總房款560.81萬元,秦某某已支付400萬元;原告提前為秦某某辦理202平方米的產權證,產權證辦理完畢后60日內,秦某某支付剩余購房款160.81萬元;秦某某逾期支付剩余房款,則原告有權解除本協(xié)議,雙方按2014年3月8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執(zhí)行。
同日,被告秦某某向原告申請將七處商鋪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其配偶李某名下(單獨所有)。
2016年5月12日,原告與被告李某就上述七處商鋪簽訂了七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現(xiàn)售)》。
2016年5月13日,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擔保書》,承諾對秦某某履行與原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2016)》事宜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6年6月16日至6月22日,原告將上述七處商鋪的不動產權變更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
但被告秦某某未按《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后的60日內付清剩余購房款160.81萬元,被告李某也未按《擔保書》的約定承擔連帶責任,故而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秦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及被告李某出具的《擔保書》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各方應當按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原告已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將所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并按照《補充協(xié)議》及被告秦某某的申請將七處商鋪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原告依約履行了己方的義務。
被告秦某某未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剩余160.81萬元購房款,被告李某也未按擔保書的承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剩余購房款的民事責任及違約責任。
案涉?zhèn)鶆瞻l(fā)生在被告秦某某、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李某亦出具《擔保書》認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依法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被告秦某某、李某應共同承擔向原告支付剩余購房款及違約金的責任。
故原告請求被告秦某某、李某支付購房款160.8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秦某某、李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應訴,庭審結束后通過電話告知其可請求對違約金數(shù)額予以調整,但被告秦某某、李某至今仍未提出調整請求,本院依法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不予主動審查,故原告主張被告秦某某、李某按“應支付房屋總價款30%”約定支付違約金168萬元(560.81萬元×30%)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秦某某、李某不應訴、不答辯、不舉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某某、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荊州市神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購房款160.81萬元、違約金168萬元,合計328.81萬元。
如被告秦某某、李某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104元,由被告秦某某、李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訴訟費。
收款人: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260401040005030,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秦某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及被告李某出具的《擔保書》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各方應當按約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原告已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將所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并按照《補充協(xié)議》及被告秦某某的申請將七處商鋪的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李某名下,原告依約履行了己方的義務。
被告秦某某未按約定的期限支付剩余160.81萬元購房款,被告李某也未按擔保書的承諾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剩余購房款的民事責任及違約責任。
案涉?zhèn)鶆瞻l(fā)生在被告秦某某、李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且被告李某亦出具《擔保書》認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依法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被告秦某某、李某應共同承擔向原告支付剩余購房款及違約金的責任。
故原告請求被告秦某某、李某支付購房款160.81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秦某某、李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應訴,庭審結束后通過電話告知其可請求對違約金數(shù)額予以調整,但被告秦某某、李某至今仍未提出調整請求,本院依法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計算標準不予主動審查,故原告主張被告秦某某、李某按“應支付房屋總價款30%”約定支付違約金168萬元(560.81萬元×30%)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秦某某、李某不應訴、不答辯、不舉證,視為其對訴訟權利的放棄。
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第一百五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秦某某、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荊州市神明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剩余購房款160.81萬元、違約金168萬元,合計328.81萬元。
如被告秦某某、李某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104元,由被告秦某某、李某負擔。
審判長:李婭
書記員:梁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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