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
李建武
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鄭軍(湖北金衛(wèi)律師事務所)
馬某
李雙(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
經營者:郝小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武,男,該工作室法律顧問。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博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軍,湖北金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雙,湖北獻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訴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馬某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的經營者郝小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武,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軍,被告馬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雙到庭參加了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支付工程款285908元(其中合同款144000元,增加項目款141908元);2、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承擔違約金72000元;3、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4、被告馬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和理由: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與被告馬某于2015年4月27日簽訂《施工合同》,約定將位于×市×區(qū)×路×房屋進行裝修,用作餐飲酒店。
合同約定了項目內容、工期、工程承包方式、材料提供、質量、工程驗收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主要內容,約定工程付款方式分四次,即開工前3天支付30%(108000元),木工進場前支付30%(108000元),油漆工進場前30%(108000元),工程尾款5%作為質保金,工程完工半年內支付。
但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至工程交付使用后只支付了216000元,尚欠工程款144000元。
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施工過程中,根據(jù)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要求,工程項目增加了一部分,增加項目款為141908元。
由于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才注冊成立,故其裝修事宜由其股東被告馬某作為當事人簽訂合同,在成立后對被告馬某的行為予以認可,故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應當為本案的當事人。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多次和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馬某協(xié)商,催要工程款,但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馬某拒不支付,引起訴訟。
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辯稱: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未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施工,其裝修的房屋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沒有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無權向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主張權利,請求駁回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的訴訟請求。
被告馬某辯稱:被告馬某是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的股東,其簽訂合同是履行職務行為,行為后果應該由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承擔。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不具有建筑施工資質,應當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保質保量完成所有施工項目。
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情形,則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無效。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和被告馬某簽訂的《十堰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未取得建筑企業(yè)資質,故該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認可被告馬某在本案中的行為屬于替該公司履行職務,被告馬某的相關行為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
故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應當參照合同約定向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支付剩余工程價款144000元。
由于上述《十堰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約定的違約條款不再具有合同效力。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主張增加的工程項目價款和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第二條 ?、第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144000元;
二、駁回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69元,減半收取計3335元,由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負擔155元,由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1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戶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廣場支行;帳號:×××。
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
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未預交訴訟費用,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通知書)。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本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如果具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情形,則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無效。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和被告馬某簽訂的《十堰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未取得建筑企業(yè)資質,故該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
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認可被告馬某在本案中的行為屬于替該公司履行職務,被告馬某的相關行為后果應由該公司承擔。
故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應當參照合同約定向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支付剩余工程價款144000元。
由于上述《十堰市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故約定的違約條款不再具有合同效力。
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主張增加的工程項目價款和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六十條 ?、第一百零七條 ?、第二百六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第二條 ?、第十三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144000元;
二、駁回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669元,減半收取計3335元,由原告茅箭區(qū)五堰善美空間設計工作室負擔155元,由被告湖北蜀蝦餐飲服務有限公司負擔3180元。
審判長:陳雙
書記員:陳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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