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被告):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劉景玉,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桑文秀,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麗,黑龍江桑文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茄子河區(qū)。
上訴人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七臺河市茄子河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904民初128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桑文秀、劉麗,被上訴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上訴人王某某系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第二輪土地承包時,王某某為戶主共10口人,以家庭為單位承包東某某土地10畝,王本利(已死亡)系被上訴人王某某的弟弟1人承包東某某土地1畝,承包期均為30年。2005年,龍洋焦電修建鐵路,征用東某某部分土地,被上訴人王某某及王本利的部分土地在征用范圍。征地時由市國土資源局免費給予分戶測量,現(xiàn)場測量時,王某某對測量面積不認可,未對測量結果簽字確認。上訴人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按2032.54平方米補償給王某某戶及王本利安置費、動遷費、青苗費共計94106.60元。因王某某對土地面積不認可,沒有領取該筆補償款。后經被上訴人王某某申請鑒定現(xiàn)場測量土地面積為2258.91平方米。上訴人主張王本利身故前已經領取補償款應予扣除。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王某某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補償款龍洋焦電已于2005年11月6日給付到上訴人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賬面,被占用至今。一審判決上訴人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給付被上訴人王某某本金并支付6.12%利息,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理由正當,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上訴人茄子河區(qū)茄子河鎮(zhèn)東某某村民委員會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葛知博
審判員 遲麗杰
審判員 劉俐
書記員: 孔繁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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