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金珍。
委托代理人李傳斌,湖北正星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起訴、增加、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解。
被告王某某。
原告范金珍訴被告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東擔任審判長(主審)、審判員余仁偉、代理審判員呂杰參加的合議庭,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6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金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jīng)合議庭討論決定,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條1份,內(nèi)容為:“今借到范金珍現(xiàn)金人民幣肆萬元整,借期半年,月息3%。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止?!苯杩畹狡诤螅桓嫖从柽€款,原告催討無果,即成訴訟。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本案原告范金珍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原告方提交的證據(jù)能夠證明被告王某某欠款事實的存在,現(xiàn)借款期限已屆滿,被告王某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故原告范金珍要求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借款利息,因原被告雙方約定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利息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范金珍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元及利息(本金40000元,自2012年6月1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付)。
二、駁回原告范金珍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75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擔1275元。
義務人未按判決指定期間履行上述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十堰市財政局非稅收入?yún)R繳結(jié)算戶;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十堰五堰支行;賬號:17×××33-1。通過郵局匯款的,款匯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郵編:442000;地址:十堰市郵電街12號。上訴人應將注明一審案號的交費憑證復印件同時交本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之次日起七日內(nèi)未預交,也未提出緩交、減交、免交上訴案件受理費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本院不再另行送達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通知)。
審 判 長 張 東 審 判 員 余仁偉 代理審判員 呂 杰
書記員: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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