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金鳳,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灤平縣。
原告:范金輝,女,1976年6月13日出生,,住灤平縣。
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春如,河北馬春如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
被告:灤平縣虎什哈鎮(zhèn)虎什哈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灤平縣虎什哈鎮(zhèn)虎什哈村。
法定代表人:李鳳剛,職務,村主任。
原告范金鳳、范金輝與被告灤平縣虎什哈鎮(zhèn)虎什哈村村民委員會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范金鳳、范金輝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范金鳳、范金輝自愿撤訴,系其處分自己訴訟權(quán)利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范金鳳、范金輝撤訴。
案件受理費300.00元,由原告范金鳳、范金輝負擔。
審 判 長 鄒紅霞 人民陪審員 王愛國 人民陪審員 劉曉華
書記員:陳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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