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
徐一菲(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
胡苗(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
劉某
原告范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徐一菲、胡苗,湖北夷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居民。
原告范某某訴被告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譚遠雙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一菲、胡苗到庭參加了訴訟。
被告劉某經本院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經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某訴稱,2015年2月3日,被告找到原告稱其現階段經營性周轉困難,希望向原告借款以解決經濟困難,原告遂給被告借款50000元,雙方簽訂了書面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3000元利息,雙方簽字捺印確認,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被告轉賬50000元,履行了付款義務。
現該筆借款已屆清償期,但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七個月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至今未償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未果。
故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具狀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至還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劉某未予答辯,亦未提交證據。
根據原告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認定本案事實如下:
2015年2月3日,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其內容為:“借款合同出借人(以下簡稱甲方):范某某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劉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xié)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1、借款金額(大寫):人民幣伍萬元整2、借款用途:經營性周轉3、借款期限:一年(自2015年正月16起)4、利息計付(1)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3000元每月利息。
(2)結息日為借款期限起始月計算。
5、本金返還方式(1)以年計算,合同終止時一次性返還本金。
(2)如雙方互信,甲方有優(yōu)先選擇權在來年商議將本金轉換為股金,利息不再計算。
股金分紅為雙方協(xié)商為基礎不得低于全年經營盈利總額的20%,以半年為結算方式。
(合同另起生效)第二條雙方權利義務1、甲方有權了解一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況;2、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取得和使用借款;3、乙方必須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應付利息。
4、乙方在遵守此合同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擅自改變、逼討借款及付息時限。
第三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條本合同一式2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出借人:范某某借款人:劉某(手?。?015年2月3日信用社:戶主:劉平漢備注借方父親所持卡6224121101443399”。
同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賬戶存入現金50000元。
嗣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截止2015年10月29日,被告共支付了22000元的利息,下欠利息及借款未償還。
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準前述訴訟請求。
審理中,原告未說明被告向其支付利息的具體時間。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指定賬戶轉賬支付了案涉借款50000元,自借款支付之日(即2015年2月5日)借款合同生效。
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償還借款。
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約定的月利率為6%,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范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交納52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帳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原、被告簽訂借款合同后,原告向被告指定賬戶轉賬支付了案涉借款50000元,自借款支付之日(即2015年2月5日)借款合同生效。
借款逾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償還借款。
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50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約定的月利率為6%,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九十六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范某某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交納525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審判長:譚遠雙
書記員: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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