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
紀某
劉某
原告范某。
被告紀某。
被告劉某。
原告范某與被告紀某、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武淑瑜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被告均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范某訴稱,2014年3月,紀某向我借款50000元,約定利息1.5分,劉某為擔保人,后紀某歸還我本金20000元,剩余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未歸還。
2015年3月30日,紀某為我出具借據(jù)2份,其中一份借款金額30000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1年,1年的利息為5400元,劉某為擔保人;另一份借款金額7250元,這是50000元本金的利息,二被告當時同意將7250元的利息轉為本金,按照月利率1.5%計算利息,借款期限1年,1年的利息為1296元,劉某為擔保人。
借據(jù)上借款日期寫錯了,實際借款日期為2015年3月30日。
借款到期,二被告均為歸還,限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計43946元。
被告紀某辯稱,2014年,我和劉某共同向范某借款50000元用于做富迪生意,當時約定月息1.5分,我用了其中的20000元,后我歸還范某20000元,剩余的借款是劉某用的,所以不應由我歸還,2015年3月30日的兩張借條借款人處是我簽的名。
被告劉某辯稱,2014年,紀某向我說要做生意,讓我?guī)兔φ胰私桢X,我找到范某,紀某向范某借款50000元,我做擔保人,這50000元我沒有用過,都是紀某用的。
后紀某歸還范某20000元。
2015年3月30日紀某說歸還不了剩余借款,還得繼續(xù)向范某借,就重新給范某出具借據(jù),我是擔保人。
后紀某就推脫一直沒有歸還范某的借款。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紀某向其借款37520元,提供有紀某簽名的貸款協(xié)議,紀某對貸款協(xié)議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紀某歸還利息共計6696元,因貸款協(xié)議對利息作出約定,且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未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原告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劉某承擔擔保責任,因劉某在貸款協(xié)議擔保人處簽名,且其對擔保的事實無異議,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紀某抗辯30000元借款及利息都是劉某所用,用于經營富迪生意,不應由其歸還,但對其抗辯理由未提交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紀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范某借款本金37250元、利息6696元,共計43946元。
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9元,由紀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主張紀某向其借款37520元,提供有紀某簽名的貸款協(xié)議,紀某對貸款協(xié)議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紀某歸還利息共計6696元,因貸款協(xié)議對利息作出約定,且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未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原告該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劉某承擔擔保責任,因劉某在貸款協(xié)議擔保人處簽名,且其對擔保的事實無異議,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紀某抗辯30000元借款及利息都是劉某所用,用于經營富迪生意,不應由其歸還,但對其抗辯理由未提交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紀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范某借款本金37250元、利息6696元,共計43946元。
劉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9元,由紀某負擔。
審判長:武淑瑜
書記員:邢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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