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
被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
負責人劉健,行長。
委托代理人韓君濤、石婧,河北盛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受理原告范某與被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原告范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范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80元,因撤訴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范某負擔。
審 判 員 王娜
書記員: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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