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尚衛(wèi)國,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被告:楊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高碑店市。
被告:張路某,男,1993年2月27日,漢族,住高碑店市。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胡英偉,河北誠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高開區(qū)陽光北大街3117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亞文,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
原告與被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為第四項,其他事項雙方無爭議。
一、事故發(fā)生概況:2018年1月31日20時15分許,楊某駕駛冀F×××××號轎車沿高碑店市高固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方官鎮(zhèn)八堵墻紅綠燈東側路段駛入逆行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范某某騎行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范某某受傷,車輛損壞。
二、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結果:楊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范某某負次要責任。
三、醫(yī)療費:110032元;
四:保險服務費:500元;
五、有關保險合同主體、類型及主要內(nèi)容:張璐瑤、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50萬元不計免賠的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六、受害方已獲得賠償情況:原告收到被告楊某13569.8元;
七、其他相關情況:被告楊某系肇事車輛冀F×××××的駕駛司機;被告張璐瑤系肇事車輛冀F×××××的實際所有人。
十四、原告的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因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的醫(yī)療費等損失8108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裁決結果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毀損、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本案被告楊某在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期間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被告楊某屬于無駕駛資格。根據(jù)《交強險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只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而非賠償責任。因此,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某借用被告張璐瑤機動車期間,被告楊某駕駛證過期,被告張璐瑤仍然出借,應視為其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原告上述損失合計110532元,由被告楊某按事故比例承擔百分之七十賠償責任,鑒于被告張璐瑤有過錯,可減輕被告楊某賠償責任的百分之二十由被告張璐瑤承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交強險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保險服務費共計48328元(扣除已付款13569.8元)。
二、被告張璐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由被告楊某承擔賠償責任的77372.4元的百分之二十即15474元。
三、免除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914元(已減半收?。?,由原告負擔410元、被告楊某負擔504元及保全費1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鳳啟
書記員: 張楠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