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訥河市。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義良,黑龍江肖義良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訥河市通江街道辦事處,住所地黑龍江省訥河市鑫地陽光水岸。負責人李莉,該辦事處主任。
原審認為,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尚未明確將群眾性自治組織納入用工單位主體,其與所雇傭人員就用工發(fā)生的爭議,不作為勞動爭議處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規(guī)定,裁定駁回了原告范某某的起訴。范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范某某上訴稱,上訴人在原××鐵路街道從事環(huán)衛(wèi)工作,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guān)系,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已舉證證明,原審裁定不予認定,沒有道理,上訴人與原××鐵路街道存在事實勞動關(guān)系,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調(diào)整范圍,請求撤銷原審裁定,依法改判。
上訴人范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訥河市通江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通江辦事處)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訥河市人民法院(2018)黑0281民初21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guī)定,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guān)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xié)助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guān)開展工作。上訴人范某某在原××鐵路街道辦事處的居民委員會從事環(huán)衛(wèi)工作,居民委員會屬于群眾性自治組織,街道辦事處是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上訴人與通江辦事處之間不存在勞動關(guān)系,且上訴人在居委會從事環(huán)衛(wèi)工作期間,已獲得相應勞動報酬。上訴人以通江辦事處為被告提起勞動爭議訴訟,所訴被告主體不適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上訴人的上訴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邢桂榮
審判員 張國棟
審判員 宋艷華
書記員:姜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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