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雞東縣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8)黑0321民初10號原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莉芳,黑龍江利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東縣。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東縣。被告:張明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龍江省雞東縣。原告范某某與被告張某、被告王某某、被告張明武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莉芳,被告王某某、被告張明武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公告送達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張某償還貸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000元、逾期利息36000元,合計248000元;王某某、張明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利息及逾期利息按借條約定利率延續(xù)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本案訴訟費由張某、王某某、張明武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日,張某因購買種子化肥缺少資金,向范某某借款200000元,約定月利率3%,利息按月歸還,借款期限為一年(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王某某簽字擔保,承擔連帶責任保證,2017年7月25日張明武自愿為張某借款200000元提供擔保,簽訂擔保協(xié)議,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后張某一直未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經(jīng)范某某多次索要,王某某替張某償還60000元借款利息(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截止2017年12月1日張某尚欠范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2000元(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逾期利息36000元(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合計248000元。經(jīng)范某某多次索要,張某仍未能給付。王某某辯稱,對2016年6月1日借據(jù)上的擔保人王某某簽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異議,但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給付范某某58800元是償還的借款本金不是利息,因2016年6月1日借據(jù)上沒有約定利息,王某某同意償還借款141200元。張明武辯稱,對張某的借款不知情,但2017年7月25日給范某某出具的擔保協(xié)議書是本人簽名認可。張某未到庭、未答辯、未舉證。范某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借據(jù)一份、擔保協(xié)議書一份,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該份證據(jù)來源合法,借款數(shù)額明確,有借款人張某及擔保人王某某、張明武的簽名及捺印,該份證據(jù)能夠證明范某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本院認定為有效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5月9日,張某因經(jīng)營種子化肥店需資金向范某某借款300000元,約定2015年4月4日前還款,借款人張某,擔保人王某某在借據(jù)上簽字,借款到期后,張某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尚欠借款200000元。2016年6月1日,張某給范某某出具借據(jù)一份,約定借款200000元,于2017年6月1日前還款,王某某為擔保人,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二年,2016年12月27日,王某某償還借款58800元。2017年2月15日,范某某與張某以借條的形式對借款200000元重新約定了借款利率為1.5%,還款時間2017年4月15日,這次約定王某某未簽字。2017年7月25日,張明武(系張某父親)給范某某出具了一份擔保協(xié)議書,對張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二年,后期張某、王某某、張明武未能償還借款及利息,范某某起訴至本院。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借據(jù)、擔保協(xié)議在卷證實。本院認為,范某某與張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雙方的借貸關(guān)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張某應履行償還借款本金141200元及利息32970.20元的義務,關(guān)于張某支付的利息,因2016年6月1日借據(jù)中沒有約定利息,范某某陳述中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有過口頭約定月利率3%,且已支付過2個月的事實,那么應依據(jù)2017年2月5日,張某與范某某約定的借款月利率1.5%計算利息至2018年5月28日,即141200元×467天×0.015÷30天=32970.20元。保證人王某某、張明武自愿為張某的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屬真實意思表示,保證行為有效,且在保證期間。因王某某在2016年6月1日借據(jù)中,對張某的借款2000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該借據(jù)中沒有約定借款利息,為此,王某某于2016年12月27日償還范某某的借款58800元,應視為本金。王某某應對張某的剩余借款141200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對于2017年2月15日,范某某與張某協(xié)商達成的約定借款月利率1.5%的協(xié)議,保證人王某某沒有簽字,庭審中予以否認,那么超出王某某保證的數(shù)額部分,即利息32970.20元,王某某不予承擔。保證人張明武應對張某的借款141200元及利息32970.2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范某某要求張某、王某某、張明武承擔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計223046元的請求,不予全額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范某某借款本金141200元、利息32970.20元,本息合計174170.20元;截止至2018年5月28日,利息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二、張明武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張明武承擔上述債務后,有權(quán)向張某追償;三、王某某對張某借款141200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王某某承擔債務后,有權(quán)向張某追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20元,由張某、張明武、王某某負擔3124元,由張某、張明武負擔659元,由范某某負擔1237元;保全費1760元,由張某、張明武、王某某負擔1226元,由張某、張明武負擔165元,由范某某負擔369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審 判 長 齊 兵人民陪審員 周國華人民陪審員 邵桂紅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于 婧書 記 員 尤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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