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康平,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小蘭,上海英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佳創(chuàng)精工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榮敏,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偉能。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紹熙。
被告:溧陽市星龍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溧陽市。
法定代表人:錢龍飚,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云,江蘇盧天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范某與被告上海佳創(chuàng)精工機械有限公司、溧陽市星龍機械設備安裝有限公司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申請撤訴,并無不當,可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范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范某負擔。
審判員:薛廣文
書記員: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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