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軍,湖北邦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紀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被告: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運琴,湖北正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范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紀小兵、柯某共同償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2.紀小兵、柯某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紀小兵分別于2013年8月2日、8月27日向范某借款50000元、100000元,口頭約定月息2分,后經(jīng)索要,紀小兵于2015年重新出具借條,再經(jīng)索要紀小兵以各種理由推諉。該借款發(fā)生在紀小兵與柯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二人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紀小兵辯稱,2013年8月2日紀小兵給范某出具的50000元借條,是紀小兵應范某之邀在范某開設的牌場上打牌時范某提供的賭資40000元和欠范某的賭債10000元構成,而不是借款50000元,也沒有利息約定。2013年8月27日又應范某之邀在范某開設的牌場上打牌時,又欠下了在場放賭資的人40000元債務,范某同意由其替還此40000元,并再借60000元用于打牌,故為范某立100000元借條,口頭約定月息8000元。上述款項均在賭場上輸光。此后償還了100000元借款的4個月利息32000元。2015年范某采取過激手段要求為其重新出具了150000元借條。綜上,紀小兵向范某出具的借條屬于賭場上的賭資,不受法律保護,所欠下的債務沒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履侈q稱,紀小兵借款用于賭博,柯某與紀小兵因為紀小兵賭博已離婚,柯某沒有義務償還紀小兵的賭債,請求駁回范某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zhì)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柯某對范某提供的紀小兵出具的借條有異議,認為其對借條及借款不知情,本院認為范某提供的紀小兵出具的借條的真實性紀小兵認可,對借條由紀小兵出具的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2、范某對紀小兵提供的鄖西縣公安局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對紀小兵行政記過處分決定有異議,認為此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本院認為此證據(jù)屬公安部門作出的處分決定,其真實性本院予以采信。3、范某對紀小兵提供的寧某出庭證言以及柯某代理人對寧某調(diào)查筆錄中寧某的陳述有異議,認為該證人證明范某曾與紀小兵一起打過牌的事實,不能證明二人之間的借貸,本院認為證人寧某證詞不能證明范某與紀小兵之間有無借貸關系,只證明范某曾開設過賭場,紀小兵參與過該賭場的賭博,因其證詞與本案范某與紀小兵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沒有關聯(lián),對該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紀小兵與柯某于1999年1月登記結婚,2014年4月16日辦理離婚登記。紀小兵因參與賭博被所在單位于2014年給予了行政處分。2013年8月2日紀小兵向范某出具了50000元借條一份;2013年8月27日紀小兵向范某出具了100000元借條一份,口頭約定月利率8%。2015年11月12日紀小兵將此前50000元、100000元借條匯總后重新為范某出具150000元借條一份,未注明利率和用期。后范某多次找紀小兵要求還款,紀小兵未予償還,范某遂起訴。
原告范某訴被告紀小兵、柯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經(jīng)審理發(fā)現(xiàn)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轉(zhuǎn)為普通程,于2017年6月2日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范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德軍、被告紀小兵、被告柯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運琴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紀小兵認可曾為范某出具了借條,但認為借條所涉及的款項系范某提供的賭資、償還的賭債與欠范某賭債構成。范某代理人陳述2013年8月2日50000元借款中的40000元是通過農(nóng)業(yè)銀行網(wǎng)銀轉(zhuǎn)賬支付,但通過向農(nóng)業(yè)銀行查詢并沒有范某本人在2013年8月曾經(jīng)有過網(wǎng)銀轉(zhuǎn)賬的事實,而其提供的轉(zhuǎn)賬賬戶在2013年并未開戶。另100000元借款是否全部交付也沒有相關證據(jù)證實。本院告知范某代理人要求范某必須出庭及不出庭的后果,可范某無正當理由沒有出庭,對于款項的交付、借款的用途均無法查清,不排除紀小兵主張的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情形。綜上所述,范某對款項交付以及借款用途合法性缺乏證據(jù)證實,況且范某拒不到庭,相關事實無法核實,其還款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第十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范某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原告范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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