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滄州市新華區(qū)。委托代理人:楊方霖、陳偉,河北衡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東城區(qū)東城中心東源路人保大廈。負責人:楊松柏,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胡曉光、王政鋒,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范某某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理賠原告損失75169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被告人保財險東莞市分公司辯稱:1、請求法院核實事故車輛冀J×××××號車的行駛證、駕駛員駕駛證等是否合法有效,如無保險合同約定的拒賠、免賠情形,我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2、被告人保財險東莞市分公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系冀J×××××號車車主,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東莞市分公司投有車損險,保險金額為542000元,并投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2月7日到2019年2月6日。2018年6月4日16時30分,馮鑫駕駛冀J×××××號車在黃驊公租房門前與劉國岐駕駛的四輪電瓶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劉國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一大隊處理認定:劉國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馮鑫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確認原告損失有:1、車損63251元,證據(jù)是鑒定評估報告。2、施救費500元,證據(jù)是票據(jù)。
原告范某某與被告中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東莞市分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范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方霖,被告人保財險東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政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保財險東莞市分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理賠原告范某某的車輛等損失。綜上,原告上述車輛等損失63751元,由被告人保財險東莞市分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車損險限額內(nèi)理賠63751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理賠原告范某某車輛等損63751元;二、駁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4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擔12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承擔71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向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閆廣練
書記員:秦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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