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qū)康樂街8號尚德國際商務中心2樓。
負責人:趙凱,任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清,河北子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任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永,廊坊市廣陽區(qū)愛民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任某某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52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文清與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永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貴院改判上訴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不賠付金額為68452元;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任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未核實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證明的真實性,亦未核實駕駛員是否存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過錯行為,一審法院未查清事故情況即認定上訴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承擔賠付責任是錯誤的。
本院二審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認定了事故事實,河北千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出具的公估報告明確了車輛損失數(shù)額,一審法院依據(jù)任某某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判決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予以理賠,平衡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英大泰和河北分公司未提供任何能夠證明涉案公估報告鑒定程序違法或者所鑒定價格明顯過高或不合理的相關證據(jù),亦未提供證據(jù)證實駕駛員存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過錯行為,其上訴質疑一審判決的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11元,由英大泰和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章水 審 判 員 曹 怡 代理審判員 齊向欣
書記員:周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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