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某支公司
茍某某
韓豐某
楊家琪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某支公司。
負責人李茂富,經(jīng)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茍某某,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韓豐某,司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家琪,個體工商戶。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某支公司(以下稱人保壽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茍某某、韓豐某、楊家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qū)人民法院(2013)濰城民三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2年11月8日8時35分許,韓豐某持“B2D”證駕駛魯V×××××號中型廂式貨車(車主楊家琪)沿濰坊市濰城區(qū)長松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倉南街路口向東左轉彎時,遇茍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長松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茍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濰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濰城大隊事故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認定茍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韓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茍某某被送往濰坊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53天,支付醫(yī)療費38747.42元。經(jīng)法院委托,濰坊市坊子區(qū)仁康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中心對茍某某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論為:1、茍某某之傷構成交通事故X級傷殘(十級);2、誤工時間自受傷之日起至鑒定日止;3、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出院后一人護理一個月;4、后續(xù)治療費無;5、后續(xù)治療期間誤工、護理無。本次事故給茍某某造成的損失有:誤工費8084元(誤工休息86天,月平均工資為2840元)、護理費13174元(住院期間二人護理,由茍某某的兒子張根亮、丈夫王建新護理,張根亮月平均工資為2900元,王建新月平均工資為2910元;出院后一人護理一個月,由其丈夫王建新護理)、住院伙食補助費424元(住院53天,按每天8元計算)、殘疾賠償金45884元(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22792元/年×20年×10%計算)、車損425元、評估費50元、鑒定費1500元,共計109182.72元(楊家琪已支付人民幣13000元)。茍某某主張交通費1000元,但未提供證據(jù)。
本院認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作為肇事車輛承保人的保險公司在履行其責任保險賠償義務時,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所確定的賠償義務而進行的賠償,該賠償義務屬于一種法定義務,其意在彌補因加害人的賠償能力不足、拒絕賠償、肇事后逃逸、賠償時效滯后等原因可能出現(xiàn)的受害人求償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償?shù)目陀^風險而作出的一種法定救濟,交強險是為確保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賠償而存在的保險?!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并未明確規(guī)定交強險應按各分項限額賠償,《條例》雖然對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但亦未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按分項限額分別進行計算。原審認定上訴人在交強險總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關于其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1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作為肇事車輛承保人的保險公司在履行其責任保險賠償義務時,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所確定的賠償義務而進行的賠償,該賠償義務屬于一種法定義務,其意在彌補因加害人的賠償能力不足、拒絕賠償、肇事后逃逸、賠償時效滯后等原因可能出現(xiàn)的受害人求償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償?shù)目陀^風險而作出的一種法定救濟,交強險是為確保因被保險人的致害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賠償而存在的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并未明確規(guī)定交強險應按各分項限額賠償,《條例》雖然對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但亦未明確規(guī)定保險公司在承擔賠償責任時應按分項限額分別進行計算。原審認定上訴人在交強險總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關于其應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1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壽某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尹義
審判員:李金樺
審判員:丁穎
書記員:張瑞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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