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德勝,河北通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被告:青縣宏利紡織繡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縣縣城北1公里青王公路東側(cè),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22760346784B。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苗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2、判令三被告給付借款利息,標準以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按照月利率3%計算,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借款還清日止;3、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宏利公司由被告劉某某、王某某夫妻共同出資成立,二人為公司股東,各占50%股份。2017年12月22日、2017年7月14日被告王某某分兩次從原告處借款30萬元,后因被告不能償還本息,2018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形成對賬單,確認被告以上兩項借款30萬元未能清償?shù)氖聦崳⒓s定以3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3%,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本金還清日止,被告青縣宏利紡織繡品有限公司自愿與王某某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對賬后,原告要求被告還款未果,故而起訴。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宏利公司在答辯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供答辯意見,舉證期間內(nèi)亦未提供證據(jù)。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因被告未到庭應(yīng)訴,本院未組織被告進行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對于原告提交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如下事實:被告王某某分別于2017年7月14日、2017年12月22日兩次從原告苗某某處借款共計30萬元。2018年10月7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某對上述借款簽署對賬單一份,內(nèi)容為:1、2017年12月22日,被告王某某從原告苗某某處借款20萬元,約定月利率4%,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3個月,利息已付三個月;2、2017年7月14日在苗某某處借款人民幣10萬元(該筆借款以轉(zhuǎn)賬和現(xiàn)金方式交付),約定月利率3%,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至2018年7月4日,利息已付8個月;3、至本對賬單簽訂日,王某某未能清償以上第1、2項借款本金共計30萬元及相應(yīng)利息,現(xiàn)雙方商定利息以本金30萬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3%計算,自2018年3月20日起計算至本金還清日止。苗某某不再追究王某某違約還款的其他責任。2018年10月22日,宏利公司為原告簽署擔保承諾書一份,自愿與王某某連帶償還對賬單中所涉借款本息。另查,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劉某某于1988年4月21日登記結(jié)婚。被告宏利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23日,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劉某某為公司股東。以上事實由對賬單、擔保承諾書、婚姻登記信息、宏利公司工商登記信息及當事人庭審中陳述予以證實。
原告苗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劉某某、青縣宏利紡織繡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利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苗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德勝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劉某某、宏利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尚欠原告苗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有原告提交的對賬單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苗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本院予以支持。一、關(guān)于利息認定及計算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北景钢?,原告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存在兩筆借款,分別約定月利率3%、4%,均超過了年利息24%,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1、被告對2017年7月14日的借款10萬元已按月利率3%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已實際履行,本院不予干涉。鑒于被告對該筆借款已付息八個月,故該筆借款之后的利息應(yīng)以1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自結(jié)息次日即2018年3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2、被告對2017年12月22日的借款20萬元已按月利率4%向原告支付部分利息,雖已實際履行,但本院依法對支付的利息進行調(diào)整:被告按月利率4%已支付三個月利息為24000元,按月利率3%可折合為四個月的利息,即被告對該筆借款已按月利率3%付息至2018年4月22日。該筆借款之后的利息應(yīng)以20萬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二、關(guān)于被告宏利公司、劉某某是否承擔責任的認定問題。被告宏利公司為原告出具擔保承諾書,明確表示與王某某共同承擔連帶償還責任,且在擔保期間內(nèi),故原告主張被告宏利公司對涉案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豆痉ā返谖迨邨l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定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薄豆痉ā返诹龡l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已的財產(chǎn)的,應(yīng)當對公司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北景钢校桓嫱跄衬?、劉某某作為夫妻雙方共同投資設(shè)立有限責任公司,在形式上股東雖為復(fù)數(shù),但該公司實際上只有一個股權(quán),作為夫妻雙方的王某某、劉某某利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投資設(shè)立公司,并共同行使公司管理權(quán),就是該股權(quán)的共同享有人,實際上只是享有一個股權(quán),而非形式上的兩個。因此,被告王某某、劉某某設(shè)立的宏利公司為實質(zhì)意義上的“一人公司”。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除約定財產(chǎn)制外,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為共同共有,且在共同共有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共有財產(chǎn)一般不得在共有人之間進行分割。被告王某某、劉某某作為僅有的兩名股東發(fā)起設(shè)立公司系在其結(jié)婚后,其作為出資的財產(chǎn)在被告王某某、劉某某沒有證實其存在約定財產(chǎn)制的情況下應(yīng)認定為共同共有財產(chǎn),即其二人的出資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屬于一個共同共有的所有權(quán),被告王某某、劉某某作為公司唯一股東權(quán)的共同享有人,應(yīng)承擔一人有限公司的相應(yīng)義務(wù)。被告劉某某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chǎn)獨立于股東自已財產(chǎn)的情形下,應(yīng)對其公司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劉某某、青縣宏利紡織繡品有限公司連帶償還原告苗某某借款本金30萬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分別為:以1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3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以20萬元為基數(shù),自2018年4月23日起計算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案件受理費29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2520元,共計5420元,由被告王某某、劉某某、青縣宏利紡織繡品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施愛華
書記員: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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