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某
唐山市豐南區(qū)錢某鎮(zhèn)東黃各莊村村民委員會
劉志花(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
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錢某某礦業(yè)分公司
趙國金
原告苗某某,農民。
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錢某鎮(zhèn)東黃各莊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錢某鎮(zhèn)東黃各莊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成,村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志花,河北朋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錢某某礦業(yè)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南區(qū)錢某某鎮(zhèn)。
法定代表人鄭慶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國金,該公司人力資源部副主任。
原告苗某某與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錢某鎮(zhèn)東黃各莊村村民委員會、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錢某某礦業(yè)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苗某某、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錢某鎮(zhèn)東黃各莊村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李文成及委托代理人劉志花、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錢某某礦業(yè)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國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位于在柳園地塊的0.9畝土地在被告開灤錢某某分公司的采煤塌陷區(qū)補償范圍內,被告開灤錢某某分公司已將補償范圍的補償款全部給付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于2013年向補償范圍的村民發(fā)放了補償款,但未向原告發(fā)放,故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應向原告支付該地塊的補償款,而被告開灤錢某某分公司不應承擔給付義務,但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參照《東黃各莊果樹清點統(tǒng)計表》中柳園地塊測量的桃樹單株最大干徑為8CM-11CM,確定補償價格為每株165元;另外,原告增加的交通費及利息因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辯稱,采煤塌陷補償款轉到村委會帳上又轉到李海豐個人帳上,原告應向資金實際控制人李海豐主張權利,經查,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證明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是補償款實際發(fā)放人,無證據(jù)證明李海豐是此款的實際控制人和發(fā)放人,故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苗某某柳園地塊0.9畝土地的桃樹補償款人民幣14304元。
如果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對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錢某某礦業(yè)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擔202元,由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承擔24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位于在柳園地塊的0.9畝土地在被告開灤錢某某分公司的采煤塌陷區(qū)補償范圍內,被告開灤錢某某分公司已將補償范圍的補償款全部給付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于2013年向補償范圍的村民發(fā)放了補償款,但未向原告發(fā)放,故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應向原告支付該地塊的補償款,而被告開灤錢某某分公司不應承擔給付義務,但原告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參照《東黃各莊果樹清點統(tǒng)計表》中柳園地塊測量的桃樹單株最大干徑為8CM-11CM,確定補償價格為每株165元;另外,原告增加的交通費及利息因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辯稱,采煤塌陷補償款轉到村委會帳上又轉到李海豐個人帳上,原告應向資金實際控制人李海豐主張權利,經查,原、被告提供的證據(jù),證明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是補償款實際發(fā)放人,無證據(jù)證明李海豐是此款的實際控制人和發(fā)放人,故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苗某某柳園地塊0.9畝土地的桃樹補償款人民幣14304元。
如果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對被告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錢某某礦業(yè)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50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擔202元,由被告東黃各莊村委會承擔248元。
審判長:嚴冠軍
審判員:趙才順
審判員:錢茂會
書記員:王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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