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魏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玉社,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
被告鹿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峰峰礦區(qū),系被告何某某丈夫,。
原告苗某某與被告何某某、鹿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玉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何某某、鹿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如下請求:1.判令二被告償還借款本金24500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至借款還清之日的利息、罰息及逾期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二被告系夫妻關系,2014年10月29日,二被告以擴大經營為由向原告借款36750元,并達成協議,協議約定,二被告借款36750元,月利息1.25%,分18期償清,每月14日為還款日,若擅自改變借款用途或嚴重違反還款義務(逾期達十五天以上),原告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被告依照協議承擔違約金和罰息,協議是在邯鄲市邯山區(qū)簽署并履行。被告于2014年10月29日借得該款項,共還款6期,已還本金12250元,自2015年5月15日至今沒有償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不還,故訴至法院。
二被告未到庭,未答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提交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申請信息表,用于證明二被告的家庭狀況;
3.客戶基本信息表,用于證明二被告的基本情況;
4.《借款合同》,用于證明原告與二被告形成借貸關系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5.中國工商銀行電子銀行回單,用于證明原告履行出借的義務;
6.二被告的結婚證復印件,用于證明二被告系夫妻關系。
二被告未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被告何某某、鹿某某系夫妻關系,經中介介紹,2014年10月29日被告何某某、鹿某某與原告簽訂編號為201461138的《借款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借款人)為何某某,乙方(出借人)為苗某某,借款金額為36750元,每月等額本息還款2501.04元(2014年11月14日付息520.63元,以后18期每期2501.04元,共計應還款45539.35元),分期18個月,每月14日為還款日,借款期限2014年10月29日至2016年5月14日。借款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若甲方晚于本協議第一條規(guī)定的還款日還款,應向乙方支付罰息和逾期違約金。(1)逾期違約金:如未按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還款時間足額還款,則按照當月應付未付金額的10%計算,不低于100元,每月單獨計算。(2)罰息:逾期每日按未還金額的0.2%收取罰息……(3)如果甲方擅自改變本協議第一條規(guī)定的借款用途或嚴重違反還款義務(逾期達到15天及以上),乙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協議,甲方須在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要求的三日內一次性支付余下的所有本金、利息、罰息和逾期違約金”,被告何某某、鹿某某均在借款人處簽字按印,原告苗某某在出借人處簽字按印。同日,原告將借款36750元分兩筆(一筆30000元,一筆6750元)打入被告何某某的銀行賬戶。此后被告依約還款,2015年5月14日及此前應還借款均已償還,截止2015年5月14日二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500元。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訴請如前。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及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何某某、鹿某某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已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應予認定。原告及二被告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按印,并有轉賬憑證予以佐證,能夠證明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二被告所欠借款應予償還。被告自2015年5月15日起不再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原告與二被告《借款合同》中關于滯納金、罰息的約定超過年利率24%的限額,原告僅主張二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自2015年5月15日起的利息、滯納金、罰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合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何某某、鹿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苗某某借款24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以本金24500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3元,由被告何某某、鹿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安燕龍
代理審判員 李文召
人民陪審員 葛揚揚
書記員: 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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