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長城,湖北廣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代理)。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湖北省崇陽縣。
被告:宋某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崇陽縣人,住湖北省崇陽縣。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陳某某、宋某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zé)任糾紛一案,原告蘇某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蘇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蘇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蘇某某負擔(dān)。
審判員 袁 頻
書記員:李姿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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