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黑龍江省富錦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原藝,黑龍江原藝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徐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原藝,被告徐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蘇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徐某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91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82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82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被告分四次向原告借款本金為540000元,借款分別為:2015年7月27日,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為10個月,月利率15‰,原告扣除利息15000元后,原告實際交付被告借款本金為85000元;2015年9月22日,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月利率15‰,原告扣除利息9000元后,實際交付被告借款本金為91000元;2015年11月2日,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月利率15‰,原告扣除利息18000元后,實際交付被告借款本金為182000元;2016年3月10日,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月利率15‰,原告扣除利息18000元后,實際交付被告借款本金為182000元。被告至今未給付,原告訴至本院。
被告徐某某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借款時間不是第一次借款時間,原來的借款合同寫不下,又重新簽的合同。借款540000元屬實,但被告已經(jīng)給付原告及其妻子60多萬元借款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徐某某承認原告蘇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被告徐某某對該筆借款負有償還義務(wù)。借款約定的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原告蘇某某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以85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7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91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9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82000元為本金從2015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82000元為本金從2016年3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90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俞秀紅
書記員: 鮑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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