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某
趙玉社(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
馮某
范濤(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
馮一栩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綜拓業(yè)務部
韓志斌
原告:蘇某某,邯鄲市邯山區(qū)艷芳箱包門市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玉社,河北正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無業(yè)。
被告:馮一栩,務農。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濤,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綜拓業(yè)務部,住所地邯鄲市叢臺路393號仁達錦苑。
負責人:韓清,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志斌,該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蘇某某與被告馮某、馮一栩、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綜拓業(yè)務部(以下簡稱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蘇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玉社、被告馮某、馮一栩委托訴訟代理人范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綜拓業(yè)務部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志斌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被告馮某、馮一栩賠償原告蘇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傷殘賠償金、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財產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42747元(不包括被告墊付部分)2、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等險種限額內賠償損失。
3、訴訟費、保全費由三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20日23時許,被告馮某駕駛被告馮一栩所有的冀D×××××號小型轎車,沿浴新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水廠路交叉口時,與由西向東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馮某逃離現(xiàn)場,原告被送往醫(yī)院接受治療,共計住院63天。
經邯鄲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交通警察大隊邯公交認字(2015)第130402201500077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馮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蘇某某不承擔此事故責任。
被告馮某、馮一栩辯稱,醫(yī)療費與本案有關聯(lián)的、有正規(guī)票據的予以賠償,誤工費、誤工期限應按照129天計算。
護理費請求依法裁決,住院伙食費應按每天50元計算。
營養(yǎng)費、交通費是否該付或給多少請依法裁決。
傷殘賠償金具體如何賠償請依法裁決。
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
應按批發(fā)零售業(yè)計算護理費和誤工費。
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辯稱,在核實被告行駛證、駕駛證前提下合理損失依法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具體賠償數額,1.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醫(yī)療費票據,確定為73839.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63天,確定為63×50=3150元;3.營養(yǎng)費,經鑒定,原告營養(yǎng)期為90天,90×30=2700元;4.誤工費,經鑒定,原告誤工期限為180天,其從事批發(fā)與零售行業(yè),參照上一年度該行業(yè)年收入,經計算為37830÷365×180=18655元,原告主張其實際誤工損失為18000元,不超過該數額,本院在此范圍內予以確認。
5.護理費:經鑒定,原告護理期限為90天,護理人數為住院期間63天兩人,出院后27天一人,兩名護理人員均從事批發(fā)零售業(yè),參照上一年度該行業(yè)年收入,經計算為37830÷365×(63×2+27)=15857.51元。
6.交通費,根據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酌定原告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轉院治療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為800元。
7.財產損失,經鑒定,原告電動車損失為3410元,為確定該損失原告支出鑒定費200元,共計3610元。
8.傷殘賠償金,經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榫偶墸?4141×20×0.2=96564元。
9.二次手術費,經鑒定為1000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
以上醫(yī)療費用計89689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承擔10000元,財產損失計361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承擔2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41221.51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承擔110000元。
不足部分112520.51元,因被告馮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且被告馮一栩作為車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故應由被告馮某予以賠償。
因被告馮某已為原告墊付14000元,予以抵扣后,應由被告馮某賠償原告蘇某某98520.51元。
綜上所述,對原告蘇某某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承擔10000+110000+2000=122000元,由被告馮某承擔98520.51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綜拓業(yè)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蘇某某122000元。
二、被告馮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蘇某某98520.51元。
三、駁回原告蘇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41元,保全費320元,鑒定費2000元,由原告承擔1938,由被告馮某承擔2583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綜拓業(yè)務部承擔274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具體賠償數額,1.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醫(yī)療費票據,確定為73839.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63天,確定為63×50=3150元;3.營養(yǎng)費,經鑒定,原告營養(yǎng)期為90天,90×30=2700元;4.誤工費,經鑒定,原告誤工期限為180天,其從事批發(fā)與零售行業(yè),參照上一年度該行業(yè)年收入,經計算為37830÷365×180=18655元,原告主張其實際誤工損失為18000元,不超過該數額,本院在此范圍內予以確認。
5.護理費:經鑒定,原告護理期限為90天,護理人數為住院期間63天兩人,出院后27天一人,兩名護理人員均從事批發(fā)零售業(yè),參照上一年度該行業(yè)年收入,經計算為37830÷365×(63×2+27)=15857.51元。
6.交通費,根據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酌定原告及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轉院治療發(fā)生的合理費用為800元。
7.財產損失,經鑒定,原告電動車損失為3410元,為確定該損失原告支出鑒定費200元,共計3610元。
8.傷殘賠償金,經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榫偶墸?4141×20×0.2=96564元。
9.二次手術費,經鑒定為10000元。
10.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
以上醫(yī)療費用計89689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承擔10000元,財產損失計3610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在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承擔2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計141221.51元,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承擔110000元。
不足部分112520.51元,因被告馮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且被告馮一栩作為車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故應由被告馮某予以賠償。
因被告馮某已為原告墊付14000元,予以抵扣后,應由被告馮某賠償原告蘇某某98520.51元。
綜上所述,對原告蘇某某的各項損失,應由被告平安保險邯鄲綜拓業(yè)務部承擔10000+110000+2000=122000元,由被告馮某承擔98520.51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綜拓業(yè)務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蘇某某122000元。
二、被告馮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蘇某某98520.51元。
三、駁回原告蘇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41元,保全費320元,鑒定費2000元,由原告承擔1938,由被告馮某承擔2583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綜拓業(yè)務部承擔2740元。
審判長:呂鑫
書記員: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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