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巍,上海駿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文,上海駿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區(qū)。
原告蘇某訴被告謝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文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與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及違約金;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為實現債權所支出的律師費15,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據約定以月利率2%計算利息,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17日,如逾期還款,被告需按日利率千分之三承擔違約金,并承擔原告因催討債務發(fā)生的律師費。原告于當日轉賬支付被告50萬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條確認收到原告借款50萬元。但被告至今未還本付息,為實現債權原告花費律師費15,000元,訴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請,因違約金約定過高,主動做出調整。
原告為上述主張?zhí)峁?、借據一份證明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約定以月利率2%計算利息,借款期限至2018年1月17日,如逾期還款,被告需按日利率千分之三承擔違約金,并承擔原告因催討債務發(fā)生的律師費;2、原告名下中國農業(yè)銀行銀行卡交易明細、被告出具的收條證明原告實際交付被告50萬元,被告業(yè)已收到;3、律師合同、律師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因本案花費律師費15,000元。
被告未到庭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據載明“今有借款人謝某某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X向出借人蘇某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X借款人民幣(大寫):伍拾萬元整。(小寫)¥500,000.00。于2018年1月17日之前歸還,利息按每月2%計算。借款人逾期還款,除向出借人歸還本金外,還應支付:1、逾期利息:按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利息為每月%;2、違約金:按天計算,每天按借款金額的千分之三計算;3、出借人在催討本金期間實際發(fā)生的勞務費及差旅費、律師費、評估費、公證費、拍賣等相關費用”。原告于當日轉賬支付被告50萬元,并由被告出具收條確認收到原告借款50萬元。因被告至今未還本付息,原告為實現債權原告花費律師費15,000元,故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審理中,原告于2018年5月29日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被告名下銀行存款58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財產,并提供擔保,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民事裁定,并實際查封被告名下上海市汶水東路XXX弄XXX號XXX室房屋產權。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借貸關系的合意以原、被告間的借據為據,并由銀行轉賬憑證、收條佐證原告交付被告錢款的事實,故應確認雙方形成了借貸法律關系。被告未還本付息,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并按照借據約定支付利息及違約金,又因違約金約定過高,原告自愿作出調整,于法有據,依法應予以支持。雙方借據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既應受到合同約束,被告作為違約方應承擔原告因本次訴訟所產生的合理、合法支出,包括律師費,故本院依法確認律師費15,000元應由違約方即被告承擔。被告謝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蘇某借款本金50萬元并支付以50萬元為基數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蘇某律師費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5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3,445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郭??瑛
書記員: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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