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蘇某某,建始縣高某鎮(zhèn)黃口壩村村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遲志剛,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建始縣高某水泥產(chǎn)銷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縣高某鎮(zhèn)黃口壩村四組,組織機構代碼:18316105-X。
法定代表人黃龍虎,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陳偉,湖北廣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蘇某某為與被上訴人建始縣高某水泥產(chǎn)銷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建始縣人民法院(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02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蘇某某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訴人蘇某某申請撤回上訴,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且不損害國家和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劉開平
審判員 段斌
代理審判員 覃恩洲
書記員: 劉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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