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某某
梅某某
趙某某
原告蘇某某。
被告梅某某。
被告趙某某。
原告蘇某某訴被告梅某某、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賈海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蘇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梅某某、趙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被告梅某某、趙某某未出庭參加訴訟,但原告蘇某某提交借款協(xié)議書和收到條可以證實被告梅某某向原告蘇某某借款30,000元及被告趙某某提供擔保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借款協(xié)議書是原、被告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簽訂的,為有效合同,各當事人應嚴格遵守。被告梅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蘇某某要求被告梅某某償還借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亦應對該筆借款的償還承擔保證責任。因借款協(xié)議書中原被告雙方未對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蘇某某借款30,000元;
二、被告趙某某對償還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駁回原告蘇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梅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借款協(xié)議書是原、被告在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自愿簽訂的,為有效合同,各當事人應嚴格遵守。被告梅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蘇某某要求被告梅某某償還借款3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趙某某作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亦應對該筆借款的償還承擔保證責任。因借款協(xié)議書中原被告雙方未對借款利息作出約定,故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梅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償還原告蘇某某借款30,000元;
二、被告趙某某對償還該筆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三、駁回原告蘇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梅某某承擔。
審判長:賈海峰
書記員:龐華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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