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領(lǐng)創(chuàng)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gòu)代碼56684466-7。
法定代表人陳智宏,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黃華、葉挺,江蘇柏廬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楊朔之,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滄州斯柯瑞尼石油裝備有限公司。
信用代碼91130921050963681M。
法定代表人張忠偉,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蘇州領(lǐng)創(chuàng)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滄州斯柯瑞尼石油裝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銷對被告張某某、滄州斯柯瑞尼石油裝備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張某某、滄州斯柯瑞尼石油裝備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42528元減半收取21264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高 潔 人民陪審員 陳紅芳 人民陪審員 武興忠
書記員:冀亞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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