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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勁牌服飾有限責任公司、劉某某與勁霸男裝(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上訴人(原審被告):蘇州市勁牌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陳育林,執(zhí)行董事。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開江縣任市。
  上列兩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仲波,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兩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陶園園,上海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勁霸男裝(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區(qū)。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淑娟,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云濤,上海融力天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蘇州市勁牌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勁牌公司)、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勁霸男裝(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勁霸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8)滬0104民初2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4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勁牌公司、劉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仲波、陶園園,被上訴人勁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云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勁牌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勁霸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錯誤認定勁牌公司使用的  標識與勁霸公司  注冊商標構成近似。1.上述兩標識中的“男裝”二字為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且兩標識的字體并不相同;  標識的顯著性部分“勁牌”的讀音為“JINPAI”,與勁牌公司早在2006年獲得的企業(yè)字號相對應,亦系對勁牌公司所享有的第703961號  等“勁”字系列商標的延伸和描述。2.勁牌公司系將  標識與  標識及其他標有“勁”字商標在吊牌上組合使用,消費者可以區(qū)分產品來源,不會產生混淆。3.在勁牌公司  商標已于2012年4月14日獲得注冊的情形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亦核準了注冊勁霸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申請的  商標,可見“勁霸”與“勁牌”不構成近似。4.勁霸公司曾對勁牌公司  商標提出無效宣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亦認為“勁牌”與“勁霸”在呼叫方式上存在明顯差異。二、一審法院錯誤認定勁牌公司使用的  標識、涉案店鋪店內背景墻上使用的  標識與勁霸公司  、  注冊商標近似。1.從結構上看,三標識所采用的“圖形在上,英文/拼音居中,中文置底”的組合屬于常用結構,不具有顯著性;從整體視覺效果上看,三標識最上方的圖形部分發(fā)揮了顯著的識別作用,但  標識呈現(xiàn)的是“舞蹈的人”形象,而  、  注冊商標呈現(xiàn)的是“正在秀肌肉的拳王”形象,且該視覺效果差異已在勁霸公司  、  注冊商標的異議及異議復審程序中得到確認;從讀音上看,“勁牌男裝”和“勁霸男裝”具有完全不同的發(fā)音;從含義上看,  標識中“JINPAI”是“勁牌”中文的拼音,源自勁牌公司的企業(yè)字號,而  、  注冊商標中的“BOXING”為拳擊之意,與“勁霸”中文含義呼應。2.勁牌公司曾分別就  、  標識提出商標申請,商標局在實質審查過程中亦未認為該兩標識與勁霸公司  、  注冊商標近似,且  商標已予以注冊公告。三、一審法院錯誤認定涉案店鋪門頭使用的  標識與勁霸公司  注冊商標構成近似。1.與前述  標識與  、  注冊商標之間存在的差異一致,  標識與  注冊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含義、讀音上亦存在諸多不同,不應認定為相似。2.  標識中文字部分與圖形部分呈左右排列,圖文比例相當,而  注冊商標整體上呈上下排列結構,且圖形所占比例較小。3.圖文商標排列組合的方式極為有限,從保護性注冊和實際使用的角度,申請人亦會同時申請多種排列的商標標識,一審法院根據(jù)構成元素排列方式上相同或近似來判斷勁牌公司是否具有攀附的意圖,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四、一審法院錯誤認定360問答網頁、電腦報官方論壇中關于“勁霸是名牌,勁牌是雜牌”“勁牌≠勁霸”等網頁內容。上述網頁內容的真實性無法查實,發(fā)帖人身份未經核查,發(fā)帖內容亦為個人觀點,不應當予以認定。五、一審法院判決勁牌公司及劉某某賠償?shù)慕洕鷵p失數(shù)額過高。1.勁霸公司早在2011年即知曉被訴侵權行為,其卻未主張相關權利,勁牌公司不應對勁霸公司后續(x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2.勁霸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權利商標并不包括其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  標識,權利商標與該馳名商標相比已經改變了主要識別部分,無法承繼該馳名商標的商譽和知名度;3.勁牌公司對被訴侵權標識的組成部分享有商標權、字號權等合法權益,勁牌公司不存在主觀上的侵權故意。六、勁霸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訴侵權行為已給其造成不良影響,且勁牌公司生產的服裝主要銷往長三角地區(qū),一審法院判決勁牌公司在全國范圍發(fā)行的《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不合理。綜上,被訴侵權標識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不構成近似,且勁霸公司與勁牌公司產品的價格、銷售場所、消費人群均不同,被訴行為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故勁牌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一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錯誤,請求本院依法改判。
  上訴人劉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勁霸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與勁牌公司前五項事實和理由一致,此外劉某某還認為:1.被訴侵權標識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不構成近似,勁牌公司不構成侵權,劉某某作為勁牌公司的授權經銷商亦不構成侵權;即使勁牌公司構成侵權,劉某某所銷售的商品均來源于勁牌公司,且勁牌公司在授權其銷售前即已獲得第XXXXXXX號  、第XXXXXXX號  、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提供了商標注冊證書,劉某某有理由認為其所售商品非侵權商品,無需承擔賠償責任。2.劉某某作為勁牌公司的授權經銷商,在門頭、背景墻上使用相關標識,僅是為銷售涉案商品進行的指示性使用,屬于銷售行為的一部分,一審法院認定該行為系劉某某“獨自實施”的侵權行為存在錯誤。綜上,劉某某請求本院支持其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勁霸公司辯稱:一、一審法院對勁牌公司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正確。1.勁牌公司使用的  標識與勁霸公司  注冊商標在文字風格、發(fā)音以及整體效果上接近,在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具有極高知名度情形下,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誤認。且勁牌公司核準注冊的系  、  等商標,但其并未按照注冊商標樣式使用,而是通過添加文字、拆分其注冊商標等方式在實際經營中使用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  標識,惡意明顯。2.勁牌公司、劉某某使用的  、  標識與勁霸公司  、  注冊商標相比,在排列組合、文字風格、發(fā)音以及整體效果上接近,兩者構成近似。且勁牌公司在訴訟前并未申請注冊  商標,其系將其注冊的  和  商標重新拆分組合并添加文字,達到與勁霸公司  、  兩注冊商標外觀一致的效果,意在制造混淆從而獲得非法利益。3.劉某某在店鋪門頭使用的  標識與勁霸公司  注冊商標相比,在排列組合、文字風格、發(fā)音以及整體效果上接近,兩者亦構成近似。且勁牌公司在訴訟前亦未申請注冊  商標,亦系將其已申請注冊的  、  商標重新拆分、組合并授權劉某某使用。4.360問答網站及電腦報官方論壇中的內容均出現(xiàn)在本案一審訴訟之前,且系消費者客觀中立的評價,足以看出勁牌公司的行為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5.無論是勁霸公司的馳名商標還是其在本案中主張的權利商標,均包含了“勁霸”這一核心要素,勁霸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多年的運營使得包括權利商標在內的“勁霸”品牌商譽不斷累積,一審法院對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認定正確。二、一審法院對劉某某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準確。劉某某在涉案兩店鋪門頭使用的  標識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  構成近似,在店內背景墻上使用的  、在所銷售的服裝外包裝袋上使用的  標識均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  、  構成近似,在所銷售的服裝吊牌上使用的  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  構成近似;劉某某對上述標識的結合使用行為主觀上系為攀附勁霸公司具有極高知名度的權利商標,客觀上亦造成了混淆,故構成侵權。三、一審法院判決勁牌公司及劉某某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正確。1.勁牌公司自2012年7月起即對勁霸公司的注冊商標提起異議,其在知曉勁霸公司權利商標的情形下,在經營活動中不但沒有嚴格按照其核準注冊商標樣式使用,還通過拆分、重新組合、添加文字的方式全面模仿勁霸公司的注冊商標,攀附勁霸公司的商譽,主觀惡意明顯;且勁牌公司侵權行為時間較長,其作為專業(yè)的服裝生產、批發(fā)商,生產、銷售規(guī)模較大;勁霸公司的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一審法院綜合上述因素判決勁牌公司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合理。2.劉某某在門頭、背景墻上使用的  、  標識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在文字設計、外觀組合上契合度較高,其中“勁”“男”文字的表現(xiàn)方式亦可以看出其主觀上存在攀附的故意;劉某某作為勁牌公司上海地區(qū)銷售總代理,明知所銷售商品使用的標識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近似,仍然采購侵權產品銷售,并且開設數(shù)家門店,其侵權程度嚴重,造成的影響惡劣,一審法院判決劉某某承擔的賠償責任亦合理。四、勁霸公司生產的服裝銷往全國,重點銷售區(qū)域在長三角地區(qū),且勁霸公司的  、  注冊商標亦被評為上海市著名商標,被訴侵權行為給勁霸公司商譽造成了不良影響,一審法院判決勁牌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消除影響并無不當。綜上,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本院駁回勁牌公司、劉某某的上訴請求。
  勁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勁牌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害勁霸公司擁有的第XXXXXXXX號、第XXXXXXXX號、第XXXXXXX號、第XXXXXXXX號、第XXXXXXXX號、第XXXXXXX號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2.判令勁牌公司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劉某某在300,000元范圍內與勁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判令勁牌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載聲明、消除影響;4.判令勁牌公司、劉某某共同負擔勁霸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6,000元(律師費10,000元,公證費6,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當事人主體情況
  勁霸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8日,注冊資本67,529.66萬元,經營范圍為化纖布、服裝、服飾、皮鞋、皮具的研發(fā)、設計、生產(限分支經營)和銷售,床上用品、家具、針織品、編織品、文教體育用品的銷售;自有房屋租賃,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yè)務,倉儲(除專項),貨運代理,汽車、計算機及通訊設備租賃(除金融租賃),會展會務服務,投資管理、資產管理(除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理)。
  劉某某為個體工商戶,注冊成立于2012年1月10日,營業(yè)資金為1萬元,經營范圍為服裝、鞋帽、箱包的零售,經營場所位于上海市徐匯區(qū)凌云街道老滬閔路XXX號XXXXXXXXXX、203鋪位。
  勁牌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9日,注冊資本為118萬元,經營范圍為服裝制造、加工;鞋帽生產、銷售。
  二、權利商標基本情況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號  圖文組合商標,注冊人為勁霸公司。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08年6月16日,核準注冊日期為2010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0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襯衫、服裝、褲子、針織服裝、大衣、制服、茄克(服裝)、仿皮服裝、皮制服裝、T恤衫、內衣、內褲、風衣、羽絨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體操服、防水服、化妝舞會用服裝、爬山鞋、鞋(腳上的穿著物)、高統(tǒng)靴、帽、襪、手套(服裝)、領帶、西服袋巾、領結、皮帶(服飾用)、婚紗(截止)。另,在該商標初審公告期內,勁牌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育林以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身份引證該商標提出異議,認為被異議商標中含有與引證商標  圖形外觀“幾乎一致”的人形圖案,故已構成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應予駁回勁霸公司的注冊申請。該異議經商標局駁回后,因陳育林不服進入商評委復審程序,商評委經復審作出商評字[2013]第101424號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呼叫和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存在明顯區(qū)別,兩商標即使同時使用在服裝等同一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亦足以為相關公眾所區(qū)分,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二十九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故據(jù)此駁回了陳育林所提出的異議,對第XXXXXXX號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該裁決已生效。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號  圖文組合商標,注冊人為勁霸公司。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08年6月16日,核準注冊日期為2010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0年8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襯衫、服裝、褲子、針織服裝、大衣、制服、茄克(服裝)、仿皮服裝、皮制服裝、T恤衫、內衣、內褲、風衣、羽絨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體操服、防水服、化妝舞會用服裝、爬山鞋、鞋(腳上的穿著物)、高統(tǒng)靴、帽、襪、手套(服裝)、領帶、西服袋巾、領結、皮帶(服飾用)、婚紗(截止)。另,在該商標初審公告期內,勁牌公司法定代表人陳育林同樣以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的身份引證該商標提出異議,理由與對第XXXXXXX號商標的異議理由相同,該異議經商標局駁回后,因陳育林不服進入復審程序,商評委以與[2013]第101424號裁定相同的理由作出[2013]第101429號裁定,駁回了陳育林所提出的異議,對第XXXXXXX號商標予以核準注冊,該裁決已生效。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X號  圖文組合商標,注冊人為勁霸公司。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12年5月31日,核準注冊日期為2013年11月21日,有效期至2023年1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襯衫、服裝、褲子、針織服裝、大衣、制服、夾克(服裝)、仿皮服裝、皮制服裝、T恤衫、內衣、內褲、風衣、羽絨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體操服、防水服、化裝舞會用服裝、爬山鞋、鞋(腳上的穿著物)、靴、帽、襪、手套(服裝)、領帶、西服袋巾、領結、皮帶(服飾用)、婚紗(截止)。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X號  文字商標,注冊人為勁霸公司。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13年8月29日,核準注冊日期為2015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嬰兒全套衣、體操服、防水服、鞋(腳上的穿著物)、帽、襪、手套(服裝)、領帶、皮帶(服飾用)(截止)。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X號  圖文組合商標,注冊人為勁霸公司。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14年3月31日,核準注冊日期為2015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服裝、嬰兒全套衣、體操服、防水服、鞋(腳上的穿著物)、帽、襪、手套(服裝)、領帶、皮帶(服飾用)(截止)。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X號  圖文組合商標,注冊人為勁霸公司。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14年3月31日,核準注冊日期為2015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體操服、防水服、鞋(腳上的穿著物)、帽、襪、手套(服裝)、領帶、皮帶(服飾用)(截止)。
  三、權利商標及關聯(lián)商標的獲獎及宣傳推廣情況
  2012年1月13日,勁霸公司經核準受讓第XXXXXXX號  圖文組合商標,該商標核準注冊于1998年3月7日,經續(xù)展有效期至2028年3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5類中的服裝、鞋、雨衣、面紗、帽、領帶、圍巾、腰帶、服裝帶、披巾等。
  2012年1月13日,勁霸公司經核準受讓第XXXXXXX號  圖文組合商標,該商標核準注冊于2001年5月7日,經續(xù)展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25類中的服裝、雨衣(包括雨帽,披肩,斗篷)、靴、鞋、帽子、腰帶、運動鞋、面紗(布)、皮帶(服飾用)、浴帽。另,該商標于2004年11月12日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3年12月31日,上海市名牌推薦委員會將勁霸公司的“勁霸”服裝推薦為2013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2015年3月,中國商業(yè)聯(lián)合會、中華全國商業(yè)信息中心公布:根據(jù)全國大型零售企業(yè)商品銷售調查統(tǒng)計顯示,2014年度“勁霸”牌茄克衫榮列同類產品市場銷量第一位。2015年12月31日,上海市名牌推薦委員會將“勁霸”“k-boxing”的服裝(茄克、褲、T恤、棉服、羽絨服、襯衫、西裝、毛皮服等)推薦為2015年度上海名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5年1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專用權人為勁霸公司,核定商品為服裝、鞋、皮帶、領帶上的第XXXXXXX號  、第XXXXXXX號  商標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4年12月10日,勁霸公司與禹唐世紀廣告?zhèn)髅?北京)有限公司簽署《廣告代理協(xié)議書》,約定由后者獨家代理前者于2015年在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的廣告投放,前者以“勁霸男裝”名義參與后者組織的2015年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斯諾克賽事轉播合作伙伴項目勁霸專案廣告播出,播出廣告的實付金額為14,250,000元。2014年12月19日,勁霸公司與中橋文化傳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系經營東方衛(wèi)視頻道廣告投放事宜的機構)簽署《東方衛(wèi)視廣告投播合同書》,就2015年度“勁霸男裝”在東方衛(wèi)視頻道廣告投放事宜達成合作。該合同約定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合同總金額為8,190,000元。雙方約定在東方衛(wèi)視的18:00至18:30和18:30至19:00的黃金檔《東方新聞》片中播出“勁霸男裝”品牌,播出天數(shù)為156天(即2015年的每周一、三、五),長度為15秒,每次投放數(shù)為兩條。登錄由中橋文化傳媒(福建)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的名為“中橋文化傳媒”的微信公眾號,其刊載有“熱烈祝賀勁霸男裝與中橋傳媒簽約2015年上海東方衛(wèi)視全年廣告投放”一文,文中載有部分東方衛(wèi)視投放的“勁霸男裝”廣告截屏,截屏中分別展示有  圖文組合商標、  文字商標及  圖文組合商標,以及有關勁霸男裝發(fā)展歷史的文字介紹。2015年12月28日,勁霸公司與引力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廣告投放合同》,委托后者在上海東方電視臺衛(wèi)視頻道發(fā)布勁霸男裝產品廣告,廣告發(fā)布時間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廣告發(fā)布總費用為7,644,000元。2014年12月、2017年1月,勁霸公司與上海高深投資有限公司先后簽署兩份《船舶廣告媒體發(fā)布合同》,分別約定在后者所有的上海黃埔號、上海雙擁號兩條游覽船、上海黃埔號游覽船船舷發(fā)布勁霸公司廣告,合同有效期分別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廣告媒體發(fā)布費總金額分別為700萬元、580萬元。據(jù)實景照片所示,船舷兩側上出現(xiàn)  及  標識。
  2014年12月15日,勁霸公司與禹唐世紀廣告?zhèn)髅?北京)有限公司簽署《CCTV中央電視臺廣告代理合同書(2015)》,約定由勁霸公司委托禹唐世紀廣告?zhèn)髅?北京)有限公司與中央電視臺簽署《2015年度中央電視臺黃金資源廣告合作意向書》,在中央電視臺CCTV-1新聞聯(lián)播標版組合投放勁霸公司廣告,實際支出廣告刊登費用73,907,731元。嗣后,禹唐世紀廣告?zhèn)髅?北京)有限公司與中央電視臺簽署若干《中央電視臺廣告銷售合同》,約定在CCTV-1、CCTV-2、CCTV-新聞的新聞聯(lián)播、共同關注、東方時空、晚間新聞、對話、午夜新聞等節(jié)目前后插播勁霸公司的廣告。2015年12月15日,勁霸公司與三人行廣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簽署《CCTV中央電視臺廣告代理合同書(2016)》,由后者與中央電視臺簽署《2016年度中央電視臺黃金資源廣告合作意向書》,由中央電視臺發(fā)布2016年度全年廣告,實際付款的廣告費用為47,686,747元,相應廣告插播位置為CCTV-1、CCTV-2、CCTV-新聞播出的新聞聯(lián)播、晚間新聞、朝聞天下、東方時空等節(jié)目。
  央視網(www.cctv.com)廣告頻道于2013年5月17日刊載若干篇介紹配圖文章。其中《勁霸雙雄會師斯諾克中國公開賽決賽》一文,載有“在3月25日至31日在北京舉行的2013世界斯諾克中國公開賽上,作為勁霸男裝2013年度品牌形象合作伙伴的三位國際斯諾克大師賈德·特魯姆普、馬克·塞爾比、尼爾·羅伯遜從始至終都受到了媒體的熱烈追捧,尤其是首次身披勁霸戰(zhàn)衣便奪冠的羅伯遜與塞爾比在決賽階段上演‘勁霸雙雄會’,更是成為賽場內外的關注焦點……北京賽事期間,三位大師在緊張的比賽間隙,還為勁霸男裝秋冬新品服裝拍攝了別具風格的時尚大片,相關宣傳物料將會于秋冬新品上市期間在終端同步推出?!迸鋱D中展示有選手身穿含有  圖文組合商標的比賽服裝?!哆@是特魯姆普的時代!這是勁霸大師的時代!》一文,載有“伴隨著11月4日在成都舉行的斯諾克國際錦標賽決賽中,身穿綴有勁霸男裝LOGO的比賽服特魯姆普戰(zhàn)勝羅伯遜順利奪冠,并成功躍居世界第一斯諾克大師寶座,這位英格蘭天才斯諾克球手在迎來其職業(yè)生涯聲譽高峰的同時,也為勁霸品牌帶來了超高的關注度?!@是勁霸大師的時代!……而當所有的關注焦點聚集在特魯姆普這位新晉世界第一的時候,其胸前閃亮的勁霸男裝LOGO也引起了媒體和輿論的廣泛關注。作為三位‘世界第一先生’的簽約贊助商,借力斯諾克這項富有紳士氣度的運動項目和三位球技超群、個性迥異的斯諾克大師的影響力,勁霸男裝在2012年透過‘大師季’的完整品牌傳播策劃,成功將其‘睿智、激情、品質聲望’的品牌內涵,傳遞給了更多層面的消費人群,成為斯諾克賽場上大放異彩的‘臺球行業(yè)外的品牌’”。配圖中的特魯姆普身穿含有  圖文組合商標的比賽服裝以及含有  標識的特魯姆普宣傳照片?!?013斯諾克世錦賽落幕勁霸男裝閃耀CCTV賽事轉播全程》一文中,“……自4月20日開賽以來,……歷時17天共計31場比賽的2013世界斯諾克錦標賽無疑吸引著億萬球迷的關注和追看,……中央電視臺體育頻道CCTV5更是創(chuàng)下了前所未有的收視高峰,……位于央視直播演播室大屏幕的‘大師勁霸時刻’主背景,也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矚目?!舜蝿虐阅醒b配合TVC廣告的賽事套播,利用世錦賽比賽時間漫長、中間評述出現(xiàn)頻次較多的特點,巧妙地將‘大師勁霸時刻’的品牌傳播語與賽事轉播主題有機融合,以占據(jù)屏幕近四分之三的充分品牌信息植入,達到了超出預期的傳播力度和效果,成為整個世錦賽期間的一大亮點”。該文配圖后的解說現(xiàn)場背景屏幕上標注有  圖文組合商標。2015年12月31日,央視網(www.cctv.com)廣告頻道刊載《居高·適己勁霸男裝與央視相伴成長》一文,載有“創(chuàng)立于1980年的勁霸男裝,……一直專心、專業(yè)、專注于以茄克為核心品類的男裝市場,……勁霸男裝先后榮獲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國家免檢產品、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標、中國休閑男裝行業(yè)標志性品牌等多項殊榮。2015年,連續(xù)12年入選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的勁霸男裝,以348.69億元的品牌價值,繼續(xù)蟬聯(lián)中國休閑男裝第一價值品牌……勁霸男裝15年來走過的每一段征程,可以說都有著與中央電視臺這一中國第一電視媒介平臺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2002年,勁霸男裝……與央視體育頻道的《世界職業(yè)拳王爭霸賽》欄目合作……同樣是在2002年,在韓日世界杯央視直播資源的搶奪戰(zhàn)中,勁霸男裝博得黃金比賽時段廣告資源,‘敢與天下爭’的品牌廣告語開始深入人心……2006年,勁霸男裝……投放播德國世界杯央視直播中的‘射手榜’資源,……這一波成功的高密度傳播,不僅使勁霸在男裝市場尤其是在茄克領域的領先地位穩(wěn)步確立,……2008年……作為中央電視臺北京奧運會賽事直播資源中唯一一家中標的休閑服裝企業(yè),勁霸的品牌雄心顯露無遺……2010年,對于勁霸來說……在連續(xù)四年蟬聯(lián)中國茄克市場銷售額和銷售量雙冠王之后,……2010年南非世界杯,邁入三十周年的勁霸在央視持續(xù)廣告投入……2014年……勁霸……再次在央視巴西世界杯廣告資源的爭奪中搶得先機?!诮酉聛淼?016年,伴隨著里約熱內盧奧運會圣火的燃起,勁霸男裝也已經開始與央視平臺積極對接……為勁霸男裝帶來富有突破性的全新發(fā)展機遇。2017年5月11日央視網刊載《“CCTV中國品牌榜”入圍名單出爐!你喜歡的企業(yè)上榜沒?》一文,該榜單服飾鞋帽類的第29項為勁霸。另,2015年至2017年間,勁霸公司還就權利商標發(fā)布視頻或平面廣告與北京銀松同贏廣告有限公司等主體簽署廣告代理合同,在中央電視臺新聞30分,里約奧運會期間的新聞專題“相約里約勁霸時刻”及CCTV-2《創(chuàng)業(yè)英雄匯》《中國創(chuàng)業(yè)榜樣》等節(jié)目中持續(xù)投放。
  四、勁牌公司主張的抗辯商標及相關情況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703961號  圖文組合商標,初始注冊人為新興縣富嘉服裝廠。該商標于1993年4月19日被提出注冊申請,1994年8月28日獲核準注冊,經續(xù)展有效期至2024年8月27日,核定的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截止)。2006年12月28日,該商標經核準轉讓至勁牌公司名下。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號  圖形商標,現(xiàn)專用權人為勁牌公司。該商標于2006年7月4日被提出注冊申請,于2009年8月21日獲核準,有效期至2019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鞋(腳上的穿著物)、帽子、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截止)。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號  文字商標,注冊人為勁牌公司。該商標于2006年9月27日被提出注冊申請,核準日期為2009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截止)。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號  文字商標,注冊人為勁牌公司。該商標于2006年9月27日被提出注冊申請,核準日期為2009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截止)。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號  文字商標,注冊人為勁牌公司。該商標于2010年3月22日被提出注冊申請,核準日期為2011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21年5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內衣、乳罩(截止)。
  商標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號  文字商標,注冊人為勁牌公司。該商標于2010年3月22日被提出注冊申請,核準日期為2012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2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內衣、乳罩(截止)。
  勁霸公司于2013年5月2日以其擁有專用權的第XXXXXXX號  ,第XXXXXXX號  ,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為引證商標,對勁牌公司的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即該案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理由為:1.引證商標在先注冊,并經使用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構成馳名商標,爭議商標是對申請人馳名商標的惡意復制、摹仿,使用在關聯(lián)性極強的商品上,容易導致消費者誤認混淆,損害勁霸公司權益;2.爭議商標構成對勁霸公司在先使用并且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惡意搶注;3.爭議商標侵犯了勁霸公司對引證商標圖形標志擁有的在先著作權;4.爭議商標侵犯了勁霸公司的在先商號權;5.爭議商標構成以欺騙手段和不正當競爭手段申請注冊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商評委于2014年3月11日作出《關于第XXXXXXX號圖形商標爭議裁定書》(商評字[2014]第024882號),其上載明,因第XXXXXXX號  申請及核準注冊日期晚于第XXXXXXX號  商標,而在先核準注冊第XXXXXXX號  、第XXXXXXX號  商標均與第XXXXXXX號  商標不構成近似,故未支持勁霸公司所提申請,對第XXXXXXX號  商標予以維持。該裁決已生效。
  勁霸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以其擁有專用權的第XXXXXXX號  ,第616717號  ,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為引證商標,對勁牌公司的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即該案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申請,其理由為:1.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2.勁霸公司有著較高的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持有人勁牌公司存在明顯惡意及不正當競爭,擾亂市場秩序;3.引證商標中的第XXXXXXX號  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應給予較高保護,爭議商標的注冊,會淡化勁霸公司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勁牌公司辯稱,其已獲準注冊第703961號  、第XXXXXXX號  、第XXXXXXX號  及第XXXXXXX號  商標,爭議商標是基于上述商標的再注冊,勁牌公司的行為不具有惡意,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勁牌公司長期宣傳使用自己的商標,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非傍他人商標名氣。商評委經審理后認為:1.爭議商標由文字“勁牌”及字母“J-JINPAI”組合而成,與引證商標文字“勁霸”“JINGBA”“K-BOXING”相比較,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勁牌公司在先注冊并使用了“勁”文字系列商標,爭議商標未改變勁牌公司已注冊商標的顯著特征,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也未超過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尚不致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2.雖然第XXXXXXX號  商標曾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但根據(jù)個案認定的原則,勁霸公司仍需提交相關證據(jù),勁霸公司的商標雖然在服裝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但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商標已達到馳名程度,且爭議商標與勁霸公司的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故商評委認為以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認定爭議商標在實際使用中存在誤導公眾,使勁霸公司利益受到損害之虞。綜上,商評委對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予以維持。
  五、被控侵權標識及相關情況
  2017年9月15日,勁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馬云濤在公證員及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下,至位于上海市老滬閔路和上中西路路口的沃爾瑪商場一樓店鋪。該店鋪的門頭上方裝潢有  內容的店招,店內裝飾背景墻的樣式為  。馬云濤在該店鋪內以328元的價格購買茄克一件,并取得抬頭為勁牌公司的付款憑證一張。經一審當庭勘驗,該茄克外包裝袋正面印刷有  標識,內兜抖蓋上處繡有  ,服裝吊牌上除載有勁牌公司的生產信息外,還標注有  、  標識。同日,馬云濤在公證員及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jiān)督下,再次前往位于浦東新區(qū)臨沂北路XXX號的沃爾瑪商場的一樓店鋪。該店鋪的門頭上方同樣裝潢有  ,馬云濤在該店鋪內以177元的價格購買同款男式藍色襯衫三件,并取得抬頭為勁牌公司的付款憑證一張。經一審當庭勘驗,兩件襯衫外包裝袋正面印刷有  標識,后頸水洗嘜處繡有  標識。
  2016年9月15日,勁牌公司向劉某某制發(fā)《特許授權書》一份,其上載明:“授權品牌:J-JINPAI勁牌”“茲授權劉某某先生為上海地區(qū)的銷售總代理,全權負責經銷‘  ’品牌,負責本公司在該地區(qū)的日常銷售工作,有關業(yè)務均委托其全權負責。經銷商必須嚴格遵守本公司各項政策、制度。如有違反,公司撤銷此授權。另外,在授權期間發(fā)生的一切經濟往來,均由經銷人負責,經銷商禁止開展網絡電子商務活動,授權期限:2016年9月15日至18年12月31日”。該《特許授權書》后附有勁牌公司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第XXXXXXX號、第XXXXXXX號、第XXXXXXX號注冊商標的彩色影印件。
  六、合理費用支出
  一審庭審中,勁霸公司出具發(fā)票兩張。其中一張由上海天聞世代律師事務所開具,內容為“律師費”,票面記載金額為10,000元;另一張由上海市東方公證處開具,內容為“法律服務費、公證費”,票面記載金額為6,000元。
  七、其他
  據(jù)勁霸公司提供的網絡電商平臺的部分截屏顯示,由勁霸公司所產標注有權利商標的服裝商品中,男式襯衫的價格約在600元至1,300元之間,而男式茄克的價格基本均在1,200元以上。
  名為“常熟服裝在線”的網站上顯示,勁牌公司所生產的標注有  標識的男式茄克的價格基本約在138元至399元之間。此外,該網站上對勁牌公司“企業(yè)簡介”欄目還有如下內容:“蘇州市勁牌服飾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產品涵蓋夾克風衣、填棉服裝、羽絨服裝等,款式資源豐富多樣,并符合當下潮流,面料合乎產品特征,能很好的展現(xiàn)各個版型的特色。老客戶遍及上海,江蘇,浙江等地。擁有工人總數(shù)為50??山邮芮寮庸?俗稱來料加工)、經銷(俗稱包工包料)形式的OEM、ODM訂單……產品類別:夾克風衣,填棉服裝,羽絨服裝……主營產品:男士大衣,男士棉衣,男士羽絨服……生產和接單能力……年產值701萬/年-1,000萬/年,主要銷往上海,江蘇,浙江等地區(qū)……生產設備平縫機160臺……”。
  另,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X號  文字商標,注冊人為勁牌公司。該商標于2018年3月13日被提出注冊申請,核準日期為2019年1月21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鞋(腳上的穿著物)、帽、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截止)。
  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注冊第XXXXXXXX號  商標,注冊人為勁牌公司。該商標于2018年3月5日被提出注冊申請,核準日期為2019年01月28日,有效期至2029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25類的服裝、嬰兒全套衣、游泳衣、足球鞋、鞋(腳上的穿著物)、帽、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截止)。
  2018年11月23日,勁牌公司就  標識提出第XXXXXXXX號商標注冊申請,擬核定的商品類別為第25類中的外套、上衣、T恤衫、風衣、男式上衣、有袖夾克、休閑服、制服、褲子、牛仔褲。該商標注冊申請已經進入初審公告程序。
  此外,勁牌公司還于2018年4月12日申請注冊第XXXXXXXX號  商標[擬核定為第25類的襪、領帶、帽、手套(服裝)、游泳衣、足球鞋、鞋(腳上的穿著物)、服裝、嬰兒全套衣、腰帶];于2018年3月5日分別申請注冊第XXXXXXXX號  商標[擬核定為第25類的腰帶、手套(服裝)、服裝、足球鞋、鞋(腳上的穿著物)、襪、游泳衣、領帶、嬰兒全套衣、帽],第XXXXXXXX號  商標[擬核定為第25類的嬰兒全套衣、游泳衣、鞋(腳上的穿著物)、手套(服裝)、腰帶、服裝、帽、足球鞋、襪、領帶],第XXXXXXXX號  商標[擬核定為第25類的服裝、嬰兒全套衣、足球鞋、領帶、腰帶、手套(服裝)、游泳衣、鞋(腳上的穿著物)、帽、襪]。商標局經審查認為,因上述勁牌公司申請注冊的四枚商標因各自所含中文部分均與福建省晉江市誠和鞋塑有限公司在先注冊于類似商品[鞋(腳上的穿著物)、運動鞋、運動靴、拖鞋、半統(tǒng)靴、高統(tǒng)靴、涼鞋、鞋底]上注冊的第XXXXXXX號  構成近似,與勁牌有限公司在先注冊于類似商品[嬰兒褲、游泳褲、雨衣、足球鞋、帽子、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上注冊的第XXXXXXX號  構成近似,與勁牌有限公司在先注冊于類似商品[帽子、襪、手套(服裝)、領帶;腰帶]上注冊的第XXXXXXXX號  構成近似,故駁回了上述勁牌公司針對四枚商標的注冊申請,并將相應的《商標駁回通知書》送達了勁牌公司。
  一審庭審中勁霸公司提交兩組網頁截屏。其中在360問答網站中“勁霸是名牌勁牌是雜牌”標題下載有如下內容:“追問:最近央視廣告也有勁牌的了”“追答:是啊。那大概是勁牌是勁霸的子品牌吧”“追問:是兩個牌子都有嗎?”“追答:謝謝了親”“追問:我一開始還以為勁霸改名了呢”。另一組截屏為電腦報官方論壇的發(fā)帖內容,題目為“[灌水]勁牌≠勁霸,至尊寶馬≠寶馬”的帖子下有如下內容“這幾天為了準備演講,去百貨商場買了一件T恤,一件襯衫,價格都是138元。T恤是勁牌,好耳熟,商標很像K-BOXING的人形,買回來一百度,原來是傍名牌勁霸,襯衫是至尊寶馬牌,商標也很像BMW的圖形,也挺眼熟,一谷歌,原來是傍名牌寶馬。原來服裝的傍名牌現(xiàn)象還挺嚴重滴”。跟帖內容有“傍名牌服裝蘋果最多”“山寨很嚴重”“吃一塹……”“山寨鱷魚,山寨花花公子,山寨華倫天奴……”“山寨老人頭,靠譜點的就是阿迪奈斯”“貼牌嗎”。
  一審法院認為,各方當事人均對于權利商標的有效性及其歸屬于勁霸公司均不持異議,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故根據(jù)前述認定事實,綜合考量各方訴辯主張,本案存在如下爭議焦點:一、涉案糾紛的司法裁決范圍;二、被控侵權標識與對應權利商標之間是否近似且足以混淆,構成侵權;三、倘若因混淆構成對權利商標的侵害,則劉某某、勁牌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涉案糾紛的司法裁決范圍
  所謂商標性使用,是指將商業(yè)標識用于商業(yè)活動中,并對相關公眾起到區(qū)分商品或服務來源作用的使用。本案中,劉某某、勁牌公司將被控侵權標識或附著所產、銷男裝商品的里襯、吊牌、外包裝,或展示于銷售場所的店招、背景墻,可視為被控侵權標識已實際投入商業(yè)活動。而考察前述所及部位或位置,被控侵權標識均易于察覺且顯著彰表。之于相關公眾而言,除視覺上獲得深刻印象外,極易結合里襯、吊牌、外包裝、店招、背景墻等處所載的相應信息,將被控侵權標識與商品提供者相聯(lián)系,藉此于交易市場中識別被控侵權服裝,故一審法院認定劉某某、勁牌公司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客觀上起到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二者行為均已構成對被控侵權標識的商標性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載明:“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告知原告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睋?jù)此可知,人民法院就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范圍不包含注冊商標之間的爭議。
  本案中,勁霸公司要求判令停止的侵害行為,包含勁牌公司對  及  標識的商標性使用。一審法院注意到,前述兩枚標識圖案與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獲核準的第XXXXXXXX號、第XXXXXXXX號兩枚注冊商標核定樣式一致,而勁牌公司將其使用在男裝商品上標識商品來源,亦符合所核定的商品類別,故該兩枚標識的商標性使用是否構成對權利商標之侵害,已屬注冊商標之間的爭議,超出了人民法院對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審查范圍。勁霸公司理應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一審法院對此不予處理。同時,鑒于核準注冊前勁牌公司商標性使用該兩枚標識的侵權判定亦與商標爭議程序的裁決結果密切關聯(lián),故勁霸公司可在商標爭議程序終結后再行就此尋求救濟。
  二、被控侵權標識與對應權利商標近似且足以造成混淆,構成侵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標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判斷商標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還應當考慮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由此可知,司法裁判中的商標近似判斷,是結合諸多因素的綜合判定,而非單純外觀的機械比對,跳脫出此背景的判定結論,實難做到邏輯上的周延無誤。據(jù)此,本案中判斷對應被控侵權標識與權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不可忽略如下三項重要因素:首先,相關公眾對男裝所附標識施以的一般注意力程度有限。勁霸公司附著權利商標的商品與勁牌公司產銷、劉某某銷售附著被控侵權標識的商品屬同一品類,均為日常消費品中的普通男裝。因其價值有限以及為特定群體需求必備等特性,決定了相關公眾在接觸、選擇商品時對其標注商標施以的一般注意力程度較為有限。這意味著,在隔離對比的情況下,否定標識間近似所需具備的客觀差異,至少應達到相關公眾可明確感知的程度。倘若標識差異僅停留在局部細節(jié)有別的層次,則難以得出“不近似”的判定結論。其次,權利商標的構成要素具有較強顯著性。以“勁霸”文字為例,其與男裝的品質、成分、產地等物理特性并無關聯(lián),亦非此類商品的通用名稱,當與男裝相結合時,“勁霸”應為典型的暗示性詞匯,意在傳達該男裝可使相關公眾獲得“剛勁有力,制霸尊顯”的穿著效果與感官體驗,據(jù)此不但可認定“勁霸”二字已明確具有指向、區(qū)分男裝來源的作用,亦具有了相當程度的顯著性。與此一理,同為權利商標構成要素的“K-BOXING”文字,以及高舉雙拳的拳王形象“  ”亦暗合了“勁霸”文字所傳遞的隱喻,作為同樣與男裝并無物理關聯(lián)的要素,二者本身亦具備了相當程度的顯著性。最后,權利商標不僅在相關公眾范圍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甚至其中的構成要素亦搭載有相當程度的商譽。勁霸公司累計斥資數(shù)千萬元,通過贊助參與奧運會等體育賽事節(jié)目轉播等形式,在央視等平臺,大范圍、高密度地持續(xù)投放了包含權利商標在內的大量宣傳廣告,使得“勁霸”品牌在相關公眾群體廣為知名,而多次獲得的榮譽獎項亦可佐證權利商標已搭載有相當程度的商譽。此外,一審法院還注意到,權利商標中的組合要素亦因源流演變而承繼有相當?shù)纳套u。例如,權利商標中“勁霸”“K-BOXING”兩要素的外觀及呼叫,顯然與曾獲得認馳保護的第XXXXXXX號  等在先注冊商標中的對應要素一致;而高舉雙拳的拳王形象雖略作變化,但其源流接續(xù)亦屬清晰,故一審法院認定權利商標中的上述組合要素亦承繼包括有第XXXXXXX號  商標等注冊在先商標所承載的商譽。
  商標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商標近似是指彼此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由此可知,侵權語境下商標間的近似判定,應以確認混淆可能性為最終目的,其價值體現(xiàn)在通過禁止傍附,為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苦心經營而積累、搭載于注冊商標之上的商譽提供保護。因此,近似是混淆意義上的近似,任何脫離混淆的近似判斷,均將背離前述核心要旨,淪為不具備商標法意義的符號比較。有鑒于此,在充分考量混淆可能性的前提下,一審法院對權利商標與對應被控侵權標識間的近似性判定如下:
  (一)有關權利商標中的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標識
  一審法院注意到,被控侵權標識  的使用位置為被控侵權服裝的吊牌,實際使用樣式為  ,其中“勁牌男裝”文字與拼音相隔較遠,并以有別于拼音的字體、顏色進行了標注,故可以視為獨立發(fā)揮識別功能的內容。
  從構詞組合的角度分析,  中主要發(fā)揮識別作用的顯著部分為“勁霸”,而  中主要發(fā)揮識別作用的顯著部分為“勁牌”,兩枚標識的整體文字運用風格較為近似,呼叫效果亦差別有限??紤]到“勁霸”文字的固有顯著性,以及勁霸公司通過后天長期于男裝商品上使用所積累的知名度,可以認定二者已構成近似。鑒于二者均附著于男裝商品之上,結合相關公眾對該類商品的一般注意力程度,一審法院判定該種近似程度已達到致使相關公眾出現(xiàn)誤判商品來源,或雖能識別被控侵權服裝并非勁霸公司生產,卻產生實際生產者勁牌公司與勁霸公司存在一定關聯(lián)的誤認、混淆。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勁牌公司在其產銷的被控侵權服裝上使用  ,已構成對勁霸公司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的侵害。
  有關勁牌公司辯稱,“勁牌”本身即為其字號,而在其享有專用權的諸多在先注冊商標中亦均包含有“勁牌”文字內容,因此其就“勁牌”文字擁有合法權益,現(xiàn)將該要素與自身產銷商品的類屬名稱相結合,應視為持之有故,主觀上實無侵害勁霸公司權利商標的故意。對此,一審法院注意到,首先,勁牌公司并不享有核定樣式單獨為“勁牌”文字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在權利商標獲得如此高密度地持續(xù)宣傳之情況下,作為產銷男裝商品同行業(yè)者的勁牌公司,對此并不知曉的幾率極低。有鑒于此,倘若在己方注冊商標的核定樣式上輔以“男裝”文字尚屬合情在理,那么勁牌公司單獨將其中“勁牌”文字分離抽出,舍棄其余要素徑行與“男裝”相結合,視覺效果直逼“勁霸男裝”,恐怕就難以僅憑“巧合”文飾其故了;其次,所謂“企業(yè)字號可正當使用”一說,更屬牽強。企業(yè)字號并非企業(yè)名稱,其上所負載的僅為可能獲得法律保護的權益,而并非是一項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而享有該權益的前提之一即為對字號的使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勁牌公司在明知勁霸公司及其權利商標存在的情況下,將字號“勁牌”脫離企業(yè)名稱并以特定的字體、顏色加以標注、突出,本身即表現(xiàn)出攀附權利商標商譽的混淆意圖,此舉明顯缺乏善意及正當性,故一審法院對勁牌公司所持前述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二)有關被控侵權標識  與第XXXXXXX號  、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
  以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為例,考慮到被控侵權標識  與其均為圖文組合商標,故除比較發(fā)揮顯著識別作用之要部的同時,還需進行整體比較。在要部比較中,因文字部分相較于圖形更便于呼叫、指認,故應視為發(fā)揮組合商標區(qū)分功能的主要部分。兩枚商標中的文字分別為“勁霸男裝”“  ”及“勁牌男裝”“  ”,其中漢字部分因易于記識故應視為辨別核心。據(jù)前所論,該二者不但構成近似,而且可以推導出勁牌公司據(jù)有攀附勁霸公司商譽的故意。而這一故意,在整體比較的層面亦獲得清晰印證,即比照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勁牌公司除同樣將與“勁霸男裝”構成近似的“勁牌男裝”要素置底外,還將同由拉丁字母寫就,內含“—”分割首字母與后續(xù)字母的文字組合置于其上,頂部則添附自認為與“  ”構成近似的“  ”圖案,使得被控侵權標識  在組合要素的順序架構與整體布局“接近”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而此種“接近”的程度,已達到相關公眾在隔離的狀態(tài)下,實難憑借組合要素中“  ”與“  ”,“  ”與“  ”之差異有效區(qū)分彼此。據(jù)此,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標識  與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足以混淆。至于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因其僅較第XXXXXXX號  注冊商標發(fā)生了個別組合要素的位移,差異細微,故可徑行適用前述比較結論,即被控侵權標識  亦與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足以混淆。綜上,一審法院認定劉某某、勁牌公司商標性使用  的行為構成對第XXXXXXX號  、第XXXXXXXX號  權利商標的侵害?! 俗R構成對權利商標侵害的理由與前述論證同理,一審法院不再贅述。
  (三)有關被控侵權標識  與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
  與前述組合商標的比對原理一致,該標識并不意外地再次“緊隨”勁霸公司的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重組了勁牌公司商標中的對應元素,使其整體結構與布局盡可能地“接近”勁霸公司的對應權利商標,故一審法院的判定結論亦與前述相同,即被控侵權標識  與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近似且足以導致誤認、混淆,故劉某某、勁牌公司商標性使用被控侵權標識  的行為已構成對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的侵害。
  此外,勁牌公司還辯稱,權利商品與被控侵權服裝之間售賣價格懸殊,銷售渠道亦有不同,相關公眾足以據(jù)此區(qū)分一節(jié)。一審法院認為,縱觀全案,勁牌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在銷售渠道方面與勁霸公司存在著足以阻隔相關公眾同時接觸、消費雙方商品的差異,故此節(jié)無法阻止客觀混淆的發(fā)生;而權利商品與被控侵權服裝之間銷售價差,雖確有可能幫助相關公眾成功區(qū)分兩種商品的來源,但正如360問答網站中“勁霸是名牌勁牌是雜牌”及電腦報官方論壇“[灌水]勁牌≠勁霸……”等發(fā)/回帖內容所載,在“勁霸”“勁牌”彼此近似程度如此之高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在接觸、消費時,實無法僅通過彼此的價格差異,避免將勁牌公司與勁霸公司錯誤關聯(lián)而產生混淆,一審法院對勁牌公司前述抗辯意見不予采納。
  三、侵權的民事責任
  (一)責任承擔主體
  本案中,勁牌公司系將被控侵權標識與男裝商品、服裝吊牌及其外包裝相結合,并投入市場進行流通,故勁牌公司承擔的責任范圍理應覆蓋其實施的全部被控侵權服裝之生產與銷售;而劉某某基于特許授權關系,對勁牌公司所產的部分被控侵權服裝實施了銷售,應就此與勁牌公司一并擔責。
  此外,上海市徐匯區(qū)老滬閔路及浦東新區(qū)臨沂北路兩處劉某某所經營的場所內,相關店招、背景墻等處還宣傳、展示了部分被控侵權標識。鑒于該部分被控侵權標識系由劉某某單方制作,且相應的宣傳、展示可脫離被控侵權服裝銷售行為而獨立存在,故理應由劉某某獨自承擔。至于勁霸公司基于付款憑證的抬頭及特許授權關系主張前述兩處經營場所宣傳、展示的部分被控侵權標識系勁牌公司統(tǒng)一裝潢、制作,勁牌公司亦應為此擔責一節(jié)。一審法院注意到,根據(jù)劉某某、勁牌公司一審當庭相應陳述的彼此契合程度,以及兩處所展示被控侵權標識與勁牌公司所產被控侵權服裝中對應標識的細節(jié)差異等,在勁霸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佐證勁牌公司實際參與的情況下,一審法院認可劉某某、勁牌公司的稱述,即兩處場所內裝潢、展示的部分被控侵權標識系由劉某某單方制作,對勁霸公司的相應主張不予采納。
  (二)停止侵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故勁牌公司應當停止實施侵害勁霸公司權利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三)賠償損失
  鑒于勁霸公司未能就劉某某、勁牌公司商標侵權造成其實際損失或劉某某、勁牌公司的違法所得向一審法院提供直接證據(jù)予以證明,現(xiàn)其要求按照法定賠償方式確定經濟損失的賠償金額,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一方面結合權利商標的注冊時間,知名度,推廣、宣傳的持續(xù)時間、范圍,廣告投放平臺、具體費用投入等內容外,另一方面著重考量劉某某、勁牌公司如下情節(jié),酌情判定具體賠償數(shù)額:
  1.對劉某某賠償數(shù)額的考量因素
  其一,以上海地區(qū)銷售總代理身份對被控侵權服裝進行銷售。
  商標法規(guī)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綜合各方一審庭審陳述、實物吊牌、包裝所載信息等細節(jié)均可將被控侵權服裝的來源指向勁牌公司,故可以基于《特許授權書》載明的授權銷售關系判定劉某某所售商品確有來源。但一審法院考察勁霸公司權利商標、權利商品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比照劉某某作為經營范圍包含服裝零售及勁牌公司“上海地區(qū)的銷售總代理”所應具有的專業(yè)認知程度,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某有能力、更有義務注意到所銷被控侵權服裝等處拆分、組合使用商標元素易與權利商標混淆,誤導相關公眾這一情況。鑒于劉某某在訴訟中未能舉證證明確有客觀障礙阻卻其知曉侵權商品的前述違法屬性,故其因實施侵權銷售行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得到豁免。
  至于劉某某對此辯稱,全部被控侵權服裝上標注的標識均為勁牌公司合法持有的注冊商標,其銷售行為系經《特許授權書》授權故不構成侵權一節(jié)。一審法院注意到,《特許授權書》后明確附有勁牌公司所擁有專用權的注冊商標附錄,其中所載由劉某某全權經銷品牌的內容為“  ”,該授權標識的樣式明顯不在后附的注冊商標附錄內;至于實物吊牌、外包裝上的諸多被控侵權標識亦可通過簡單比對該附錄查知并非為勁牌公司所持有的注冊商標。面對此種異常,作為專業(yè)銷售商的劉某某卻自始至終未予核查,亦未對此向勁牌公司提出任何質疑,過錯明顯,相應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其二,兩處經營場所對部分被控侵權標識的宣傳、示展。
  除前述侵權銷售中體現(xiàn)有主觀過錯外,涉案宣傳、展示的部分被控侵權標識細節(jié)亦可佐證劉某某確有攀附權利商標的故意。例如,在經營場所店招、背景墻展示的  、  中,“勁牌男裝”處“勁”字右側偏旁“力”中的“丿”采取了有別常規(guī)書寫方式的斜直線處理,該細節(jié)無法與勁牌公司擁有的全部注冊商標對應樣式相契合,亦沒有體現(xiàn)在勁牌公司所產銷的被控侵權服裝、吊牌及外包裝等處,反而與權利商標中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中的  字寫法如出一轍。再如,“勁牌男裝”處“男”字上部“田”的中橫筆末并未與“丨”相接,這一細節(jié)在勁牌公司對被控侵權標識的使用行為中亦未得見,但卻與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中  字的對應處理毫厘不爽。諸多類似修飾上的增色之“筆”,恰恰傳遞出劉某某在主觀明知權利商標存在的狀態(tài)下,刻意模仿、攀附,意圖將所售被控侵權服裝與權利商品相混淆的動機與努力。
  除上述因素外,一審法院還綜合考量劉某某的個體經營性質,侵權行為的類型及其內容,運營營業(yè)網點數(shù)量,侵權涵蓋地域范圍,其并非勁牌公司銷售被控侵權服裝的唯一渠道商,銷售侵權產品數(shù)量及類別豐富程度等情節(jié)酌情做出判定。
  2.對勁牌公司賠償數(shù)額的考量
  侵害商標權案件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既需衡量權利商標本身的市場價值,更應充分考察市場競爭背景下,侵權主體及其所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動機,實現(xiàn)對侵權行為人施以責當其過的代價懲戒,遏制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本案即為一個典型例證。雖然勁牌公司擁有以“勁”及“勁牌”文字為核心內容的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在知曉權利商標存在的情況下,面對后者通過傳承在先、長期積累而搭載的商譽,勁牌公司理應在經營活動中保持必要的謹慎與尊重,嚴格按照核定樣式規(guī)范使用己方注冊商標,劃清與勁霸公司商品的識別邊界,避免相關公眾發(fā)生混淆、誤認。但勁牌公司所為顯然與此背道而馳,侵權惡意貫穿始終,除在單純文字層面不規(guī)范使用“勁牌男裝”標識攀附“勁霸男裝”的商譽外,還刻意拆分自有商標之要素,棄諸多揀選、排列之可能于不用,偏偏選擇使用與權利商標顯著要素及組合、排列格局如此對應一致的被控侵權標識,故一審法院有理由認為,勁牌公司拆分、重組自有商標要素的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實非無心之舉,而是步步緊隨、全面模仿權利商標的故意為之,其目的即為傍附勁霸公司累積于權利商標之上的商譽,以此增進本非歸屬自己的商業(yè)交易機會。
  除上述侵權主觀故意外,一審法院還綜合勁牌公司的成立時間、經營規(guī)模、產銷模式、銷售渠道、被控侵權服裝的種類豐富程度等相關證據(jù)綜合判定賠償數(shù)額。
  (四)刊載聲明、消除影響
  鑒于勁牌公司的侵權行為已實質性地損害了權利商標的指示、區(qū)分功能,且在造成混淆的同時,誤導了相關公眾。因此確有必要采取刊載聲明、消除影響的方式對涉案事實予以澄清??紤]到侵權的范圍及其影響,勁牌公司主張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載此聲明并無不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五)合理支出
  鑒于劉某某、勁牌公司的行為確已構成侵權,故應對勁霸公司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開支予以承擔。因公證費確屬本案維權所需,故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律師費,一審法院注意到,勁霸公司出具的律師費發(fā)票所記載的金額符合相關律師費收費標準,亦與勁霸公司委托訴訟代理律師的工作量相匹配,且不超出維權所需,故一審法院亦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項、第八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判決:一、勁牌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二、勁牌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于《中國知識產權報》非中縫位置刊載聲明,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須經一審法院審核,如不履行,一審法院將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判決的主要內容,費用由勁牌公司負擔);三、勁牌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700,000元;劉某某在30,000元范圍內與勁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劉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就其獨自實施的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之行為賠償勁霸公司經濟損失20,000元;五、勁牌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勁霸公司合理費用支出16,000元;劉某某在1,500元范圍內與勁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六、駁回勁霸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3,944元,由勁霸公司負擔1,878元,劉某某、勁牌公司共同負擔12,066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事實認定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審理中,經查閱一審案卷,一審法院2019年5月27日庭審筆錄記載:對于勁霸公司提交的補充證據(jù)6(360問答網頁截屏)、補充證據(jù)7(電腦報官方論壇截屏),勁牌公司及劉某某對其真實性均表示認可。
  本院認為,根據(jù)各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的訴辯意見,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一、勁牌公司、劉某某在生產或銷售活動中使用的  、  、  、  標識是否與勁霸公司的注冊商標近似,是否構成商標侵權;二、如果構成侵權,一審法院判決勁牌公司及劉某某承擔的民事責任是否適當。
  關于第一項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根據(jù)商標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認定被控侵權標識與原告的注冊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視請求保護之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在考慮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等基礎上,對其整體或者主要部分是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本案中,一審法院已就  標識與勁霸公司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  、  標識與勁霸公司第XXXXXXX號  、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  標識與勁霸公司第XXXXXXXX號  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充分論述,本院予以認同。需要指出的是,除對圖文、構圖、組合等客觀外在要素予以比較外,商標比對不能脫離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標準以及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進行。本案中,首先,被訴侵權商品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均為男裝,兩者的銷售地域亦存在重合,該商品屬于日常消費用品,相關公眾在選擇、購買時施以的注意力相對較低。其次,根據(jù)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勁霸公司在經營及宣傳活動中長期使用包含“勁霸”、“K-BOXING”字樣、  圖形或其組合的  、  、  、  、  等注冊商標,“勁霸”品牌在男裝行業(yè)中已經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第XXXXXXX號  商標曾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第XXXXXXX號  、第XXXXXXX號  商標曾被認定為上海市著名商標,相關公眾已經在“勁霸”、  等要素或其組合與勁霸公司之間建立了聯(lián)系。勁牌公司、劉某某在二審中主張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  并非勁霸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權利商標,該商標的商譽無法為本案權利商標所承繼。對此,本院認為,勁霸公司本案中主張的權利商標雖與之前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  相比,其中的人形圖案有所變化,但權利商標并未脫離“勁霸”“K-BOXING”等主要文字及呼叫要素,一審法院結合已查明的勁霸公司權利商標、關聯(lián)商標獲獎及宣傳推廣情況,認定權利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并無不當,對于勁牌公司、劉某某的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被訴侵權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且根據(jù)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關消費者也已對兩者造成了實際混淆,故兩者構成近似。勁牌公司、劉某某關于被訴侵權標識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上訴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勁牌公司、劉某某在一審庭審中已對360問答網頁、電腦報官方論壇截屏的真實性均予以確認,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相關公眾在接觸、消費時無法避免將勁牌公司與勁霸公司錯誤關聯(lián)而產生混淆并無不當,勁牌公司、劉某某關于上述網頁內容真實性無法查實、一審法院認定有誤的上訴意見,本院亦不予采納。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勁牌公司在其生產并銷售、劉某某在其銷售的服裝吊牌、外包袋上使用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  、  標識,劉某某在其經營店鋪門頭及背景墻使用與勁霸公司注冊商標近似的    、標識,足以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關于第二項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1.關于勁牌公司的責任。勁牌公司侵犯了勁霸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一審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并考慮侵權范圍及后果等因素判決勁牌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其因商標侵權給勁霸公司造成的影響,并無不當。本案中,勁霸公司因被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以及勁牌公司、劉某某因侵權所獲利益均無法確定,一審法院考慮勁牌公司的侵權惡意、經營規(guī)模、侵權時間等因素酌定經濟損失700,000元,同時根據(jù)勁霸公司確為本案支出的維權開支情況,對勁霸公司主張的合理費用16,000元全額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2.關于劉某某的責任。首先,劉某某系勁牌公司上海地區(qū)的銷售總代理,其作為專業(yè)銷售商對其銷售的商品應具有一定的審查義務和較高的注意義務,且其銷售的服裝商品及吊牌等處實際使用的標識與勁牌公司出具的《特許授權書》后附的注冊商標亦不相同,一審法院結合勁霸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認定劉某某對其銷售的侵權商品未能履行注意義務,無法基于合法來源豁免其賠償責任,同時根據(jù)劉某某的個體經營性質、侵權行為類型等因素,判決劉某某分別對勁牌公司應賠償?shù)慕洕鷵p失和合理開支在30,000元和1,500元范圍內與勁牌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其次,劉某某在涉案店鋪門頭、背景墻使用的  、  標識并非《特許授權書》約定使用的標識,勁霸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勁牌公司實際參與了涉案店鋪門頭及背景墻的設計制作,且劉某某對上述標識的使用也已經超出了為銷售商品而進行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圍,故該節(jié)侵權行為系劉某某自行實施,相應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獨自承擔。一審法院綜合劉某某侵權惡意、運營網點數(shù)量、侵權涵蓋地域范圍等因素,判決劉某某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亦屬合理,本院亦予以維持。劉某某的相關上訴意見,本院均不予采納。此外,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應根據(jù)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本案中,劉某某所實施的侵權行為及一審判決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與一審法院決定由其負擔的案件受理費數(shù)額不相適應,故本院依法予以調整。
  綜上,上訴人勁牌公司、劉某某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944元,由上訴人蘇州市勁牌服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人民幣11,578元,上訴人劉某某負擔人民幣444元,被上訴人勁霸男裝(上海)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1,92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260元,由上訴人蘇州市勁牌服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人民幣10,478元,上訴人劉某某負擔人民幣78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劉??靜

書記員:錢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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