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艾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云金,湖北新天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某。
原告艾某某訴被告劉某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系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艾某某撤回對被告劉某某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676元,減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袁君
審判員 曹四寵
人民陪審員 卞紅華
書記員: 洪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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