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艾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亞珍,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衣志堅,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黑龍江雞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雞西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
法定代表人:楊金波,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翠霞,黑龍江天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艾某某與被申請人衣志堅、黑龍江雞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雞西農商銀行)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雞民終字第2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艾某某申請再審稱:1、二審判決認定其與雞西農商銀行之間存在抵押借款事實錯誤,認定此事實的《貸款申請書》、《貸款合同》、《公證書》沒有艾某某本人的簽字,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2、即使貸款事實成立,雞西農商銀行直接將抵押財產以物抵債無法律依據(jù)。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予以再審。
雞西農商銀行提交意見稱:1、艾某某抵押借款事實存在。2、艾某某已將抵押房屋抵債給雞西農商銀行,雞西農商銀行有權處分抵押房屋。3、艾某某的再審申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予以駁回。
本院審查查明:2015年5月18日雞西市區(qū)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變更為黑龍江雞西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馬忠華變更為楊金波。
本院認為:關于艾某某認為其與雞西農商銀行之間不存在抵押借款事實,認定此事實的《貸款申請書》、《貸款合同》、《公證書》沒有艾某某本人的簽字,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再審理由。雞西農商銀行承認艾某某與雞西農商銀行簽訂的《貸款申請書》、《貸款合同》非艾某某本人簽字,以上簽字由雞西農商銀行工作人員依據(jù)雞西農商銀行管理制度填寫,填寫完畢后貸款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確認簽字效力。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的規(guī)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時,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在原債權文書中寫明。沒有書面合同,但有其他證據(jù)證明抵押物或者其權利證書已交給抵押權人的,可以認定抵押關系成立。雞西農商銀行提供的《個人消費儲蓄貸款申請書》中列明的抵押物為艾某某所有的140.7平方米房產,并且雞西農商銀行持有艾某某名下的《雞西市私房產權執(zhí)照》,上述材料及《公證書》的公證內容可以證實艾某某與雞西農商銀行之間存在以房屋抵押貸款的事實,因此艾某某的此項再審理由不成立。
關于艾某某提出的即使貸款事實成立,雞西農商銀行直接將抵押財產以物抵債無法律依據(jù)的再審理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得到償還。艾某某與雞西農商銀行簽訂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個體貸款合同書》中《個人貸款簡則》第七條約定,貸款逾期償還者,按實際使用貸款時間的同檔次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逾期利息;以及第九條約定,借款人于貸款到期不能歸還時,貸款社有權處理抵押款項的收回,不足部分由擔保單位負責償還。1988年12月23日貸款到期后,艾某某并未償還20,000元本金及利息,截止到1998年7月3日雞西農商銀行以26,000元價格將抵押房屋賣予王彥利,抵償了艾某某的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雞西農商銀行依約定處理該抵押房屋,并優(yōu)先受償無不當,因此艾某某的此項再審理由不成立。
綜上,艾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艾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暢春松 代理審判員 顧栩菲 代理審判員 馮 濤
書記員:肖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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