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適
李某
遵化市市場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
馬軍戍(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
原告舒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遵化市。
被告遵化市市場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
負責人高甫田,該公司主任。
委托代理人馬軍戍,河北承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舒適與被告李某、遵化市市場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場發(fā)展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冬平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舒適,被告李某,被告市場發(fā)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馬軍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舒適在交通事故中財產(chǎn)受到損害,起訴要求賠償,于法有據(jù),應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依法有據(jù),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損失:車輛損失2336元、評估費200元、照相費50元,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施救費970元、車輛檢驗費1200元、酒檢費300元,是原告實際發(fā)生,且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予賠償?shù)霓q論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以采信。綜上,原告主張車輛損失2336元、評估費200元、施救費970元、照相費50元、車輛檢驗費1200元、酒檢費300元,合計5056元。訴訟中,原告放棄對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其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依法予以扣除。被告市場發(fā)展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作為事故車輛所有人對其公司員工和車輛疏于管理,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明知自己沒有取得駕駛證、醉酒的狀態(tài)下仍駕駛車輛,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故對其造成的后果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舒適損失4904.6元(總損失5056元,扣除冀BTG659號出租車和冀B3330D號轎車無責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各50元,合計100元;扣除冀BGQ105號大眾轎車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51.4元),由被告李某賠償80%,計3923.68元;由被告遵化市市場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賠償20%,計980.9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負擔20元,由被告遵化市市場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舒適在交通事故中財產(chǎn)受到損害,起訴要求賠償,于法有據(jù),應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依法有據(jù),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損失:車輛損失2336元、評估費200元、照相費50元,被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施救費970元、車輛檢驗費1200元、酒檢費300元,是原告實際發(fā)生,且提交了相應的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予賠償?shù)霓q論意見,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以采信。綜上,原告主張車輛損失2336元、評估費200元、施救費970元、照相費50元、車輛檢驗費1200元、酒檢費300元,合計5056元。訴訟中,原告放棄對保險公司主張權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其應由保險公司承擔的部分依法予以扣除。被告市場發(fā)展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作為事故車輛所有人對其公司員工和車輛疏于管理,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被告李某明知自己沒有取得駕駛證、醉酒的狀態(tài)下仍駕駛車輛,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故對其造成的后果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原告舒適損失4904.6元(總損失5056元,扣除冀BTG659號出租車和冀B3330D號轎車無責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各50元,合計100元;扣除冀BGQ105號大眾轎車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51.4元),由被告李某賠償80%,計3923.68元;由被告遵化市市場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賠償20%,計980.9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負擔20元,由被告遵化市市場發(fā)展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元。
審判長:劉冬平
書記員:馬毓?jié)?/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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