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榮某
姚曙明(湖北杰偉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章某某
原告舒榮某。
原告張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曙明,湖北杰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章某某。
原告舒榮某、張某某訴被告章某某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青燕獨任審判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舒榮某、張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以與被告章某某達成了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舒榮某、張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合法權(quán)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舒榮某、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榮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舒榮某、張某某申請撤訴,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合法權(quán)益,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舒榮某、張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榮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審判長:張青燕
書記員:陳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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