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系原審被告張保堂之女)張楠楠,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舒某某。
訴訟代理人何勇,湖北君兆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審被告劉某某,無業(yè)。
上訴人張楠楠因與被上訴人舒某某及原審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2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楠楠、被上訴人舒某某及其訴訟代理人何勇、原審被告劉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舒某某一審訴稱,張保堂、劉某某因經濟原因陸續(xù)向舒某某借款7000元,并于2011年正月初七和2012年8月26日向舒某某出具借條二張。舒某某多次催要,張保堂以無錢為由拒不償還,至今下欠本金7000元及利息。請求判令張保堂、劉某某償還本金7000元及利息。
劉某某一審辯稱,張保堂借錢時舒某某沒有征求我的意見,借錢干什么用本人不清楚,借錢的借條要張保堂看。舒某某借錢時沒有通知劉某某,舒某某要錢的目的不清楚,利息沒有法律依據。
原審判決認定,舒某某是王傳德的表兄。2001年舒某某搬家時王傳德之子王大雙帶同事張保堂幫忙,舒某某、張保堂因此相識并有了來往。2011年正月,張保堂向王傳德借錢,王傳德打算將還舒某某的5000元借給張保堂,征求舒某某同意后,將5000元借給張保堂,張保堂立下借據。借條的內容是:第二:今借到舒某某現金伍仟元整(5000)元張保堂2011年正月初七。2012年8月,王傳德帶張保堂到舒某某家中借錢,舒某某無奈之下,又借給張保堂2000元。借條的內容是:借條今借舒光所現金弍仟元整(2000元)張保堂2012年、8、26號。舒某某經多次催要借款,張保堂一直未能償還,故舒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張保堂、劉某某償還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舒某某撤回對劉某某的起訴。
原審判決認為,張保堂向舒某某借款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舒某某于2011年正月初七和2012年8月26日向張保堂提供借款時,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即已生效;舒某某、張保堂在借條上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率,按照法律規(guī)定,舒某某可以隨時向張保堂要求清償債務;借條上未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舒某某起訴日之前的利息,不應支付。舒某某沒有證據證明其何時向張保堂主張權利,但舒某某向法院起訴之日依法可作為催告還款之日,張保堂應開始按照相關規(guī)定支付相應的利息。舒某某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張保堂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依法可以缺席審理、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張保堂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一次性償還所借舒某某的本金人民幣7000元,并自2015年3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至還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張保堂負擔。
張楠楠不服原判,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駁回王傳德的訴訟請求。理由:1、原判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原判認定“第二:今借到舒某某現金伍仟元整(5000元),張保堂2011年正月初七。”不是借條全部內容,而且借條證據不完整。首先“第二”內容是否有其他意思,被上訴人沒有向法庭提供借條的全部內容。其次原審法院沒有合法通知張保堂參加訴訟,也沒有將借條交張保堂確認,不能證明借條系張保堂出具;原判認定“借條今借舒光所現金弍仟元整(2000元)張保堂2012年、8、26號?!辈皇鞘聦崱J紫仍摻钘l的出借人舒光所與本案舒某某有區(qū)別,原審法院以舒光所的結婚證證明舒某某又名舒光所,證據不足。其次本案被上訴人向法院提供張保堂兩份借據書寫格式、字體、書寫方式明顯不同,原審法院沒有合法通知張保堂參加訴訟和對證據的質證,不能證明該借條系張保堂出具。2、原判審理程序違法。原審適用簡易程序違反民訴法的規(guī)定;原審沒有按照法律規(guī)定送達傳票和判決書,剝奪了上訴人的訴訟權利,原審明知張保堂的住址,但未向張保堂本人送達傳票,而是將傳票送達給本案另一被告劉某某,張保堂沒有委托劉某某代理訴訟,劉某某簽收張保堂的傳票是無效的行為;原審2015年4月23日開庭,定于5月15日定期宣判,原審送達方式違反民訴法的規(guī)定。
舒某某答辯稱,本案事實清楚,應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理由:1、因經濟原因,張保堂、劉某某夫婦向答辯人陸續(xù)借款7000元,并于2011年正月初七和2012年8月26日分別向答辯人出具借條兩張,逾期后,答辯人多次催要,張保堂、劉某某夫婦以無錢為由拒不償還。2、一審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依法向張保堂、劉某某夫婦分別送達了相關訴訟文書,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張保堂也承認收到本案訴訟文書,劉某某也按時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程序合法;訴訟期間,答辯人撤回對張保堂之妻子劉某某的訴訟請求,但沒有撤回對張保堂的訴訟請求,庭審時也明確了訴訟請求,答辯人訴訟請求合法,法院應予以支持;庭審期間,一審法院依法向張保堂及其妻子劉某某告知定期判決和定期送達,但張保堂及其妻子劉某某,濫用訴訟權利,推諉拒絕簽收訴訟文書。
劉某某答辯稱其同意其女兒張楠楠的意見。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向本院提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2015年3月20日舒某某向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保堂、劉某某償還欠款7000元及利息。2015年3月24日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向張保堂、劉某某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須知、廉政監(jiān)督卡的送達回證上由劉某某簽收,同日該院向張保堂、劉某某送達的開庭傳票的送達回證上也由劉某某簽收,同日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詢問劉某某時,劉某某陳述其不認識舒某某,一分錢也不欠他的。2015年4月20日舒某某向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書稱舒某某訴張保堂、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客觀原因,原告書面申請撤訴。2015年4月23日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中舒某某堅持訴訟請求;湖北省大悟縣人民法院庭審中宣布,該案定于2015年5月15日宣判,當事人應當準時出庭,定期宣判之日既為送達之日,當事人的上訴其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不影響該裁判上訴期間的計算。
再查明,張保堂于2015年6月12日死亡,張保堂之女張楠楠作為繼承人自愿參加訴訟。2015年8月12日張楠楠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本院認為,舒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保堂、劉某某償還借款7000元,有署名為張保堂于2011年正月初七日向舒某某出具的5000元借條及2012年8月26日出具的2000元借條為證。張保堂在一審期間雖對借條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其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也未申請對該借條的真實性進行司法鑒定,故一審法院依據該借條判令張保堂償還借款并無不當。二審期間,張保堂之女張楠楠對該借條亦未申請鑒定,也沒有提交證據否認該借條的真實性,故張楠楠上訴稱張保堂向舒某某借款不是事實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期間舒某某向法院提交其結婚證,結婚證上名字為舒光所,用以證明舒某某與舒光所系同一人,該證據真實、來源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一審認定舒某某與舒光所系同一人并無不當。
本案中張保堂雖對借款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其未能舉證證明該借條系偽造,故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采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并無不當。劉某某系張保堂的成年同居親屬,其代為簽收張保堂的法律文書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張保堂亦明知本案訴訟,系因病未能出庭參加訴訟,故張楠楠上訴稱一審法院剝奪了張保堂的訴訟權利不符合客觀情況。一審法院在庭審后,定于2015年5月15日定期宣判,其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
綜上,張楠楠的上訴理由因其不能提供證據支持而不能成立,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張楠楠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汛 審判員 彭 娟 審判員 蔣家鵬
書記員:范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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