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王達非
騰某某
吳進春(北京東巖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達非。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騰某某。
委托代理人:吳進春,北京市東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騰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香河縣人民法院(2014)香民初字第7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案被上訴人騰某某所持有的借條經(jīng)司法鑒定確系王愛軍本人書寫,與騰某某另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網(wǎng)上銀行帳戶打印件、處理往帳清單、存款客戶回執(zhí)單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認定被上訴人騰某某與王愛軍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事實。而上訴人雖主張王愛軍帳戶于2013年4月12日收到的30萬元款項與借條上所述的借款無關,但其并不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自己的主張,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根據(jù)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訴人趙某某作為債務人王愛軍之妻,應當對該債務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案被上訴人騰某某所持有的借條經(jīng)司法鑒定確系王愛軍本人書寫,與騰某某另提供的銀行交易明細清單、網(wǎng)上銀行帳戶打印件、處理往帳清單、存款客戶回執(zhí)單等證據(jù)相互印證,能夠認定被上訴人騰某某與王愛軍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的事實。而上訴人雖主張王愛軍帳戶于2013年4月12日收到的30萬元款項與借條上所述的借款無關,但其并不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自己的主張,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根據(jù)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且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訴人趙某某作為債務人王愛軍之妻,應當對該債務依法承擔清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
審判長:丁宗發(fā)
審判員:柴秋芬
審判員:楊學軍
書記員:崔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