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騰國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卓,黑龍江友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qū)。
被告:黑龍江龍運現(xiàn)代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平房區(qū)星海路20號A棟。
法定代表人:王軍,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蘆柏濤,該單位安全部副部長。
委托代理人:宋娜娜,該單位法律顧問。
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華山北路55號華泰財險。
負責人:鐘志偉,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莊德禹,該單位員工。
原告滕國才與被告王某、黑龍江龍運現(xiàn)代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運公司)、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以下簡稱華泰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滕國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卓,被告王某及龍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蘆柏濤、宋娜娜,被告華泰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莊德禹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華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承擔47983.13元(被告華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住院醫(yī)療費10000元、誤工費26217.5元、護理費11537.63元、交通費228元);2.判令被告王某、龍運公司連帶賠償原告29946.91元(其中超出交強險部分的住院醫(yī)療費9436.91元、會診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鑒定費2710元、交通費228元)。事實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8時05分許,被告王某駕駛黑A×××××號機動車在長江路停車開門過程中與騎自行車直行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哈爾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黑龍江省中日友誼醫(yī)院住院治療76天,經診斷為:剝脫皮炎、右髂骨右翼骨折、腹部閉合傷,共計花費住院費23436.91元。肇事車輛系龍運公司所有,并在被告華泰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責任險。原告認為由于被告王某違反交通安全規(guī)定導致了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華泰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的保險人,應在保險責任內承擔賠償責任,龍運公司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應在管理范圍內與被告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F(xiàn)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王某辯稱,不認可對皮膚的損傷及賠付,車禍不能造成皮膚病,已先行墊付4000元醫(yī)藥費。
被告龍運公司辯稱,1.龍運公司為事故車輛黑A×××××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之內承擔賠償責任;2.龍運公司系事故車輛的所有人,但將該車出租給承包經營人用于出租車經營,雙方簽訂了承包經營合同,合同中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生有責交通事故除保險理賠外超出部分由實際承包經營人賠償,故保險理賠超出的部分應由實際使用人進行賠償;3.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的過錯責任原則,龍運公司于此次事故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華泰保險公司辯稱,同意賠付醫(yī)療費1萬元;對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有異議;對288元交通費無異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原告舉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出院患者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黑龍江省醫(yī)療住院費票據(jù)、黑龍江省醫(yī)院住院病人費用清單、黑龍江省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fā)票、會診費發(fā)票、王某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王某舉示的收條、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龍運公司舉示的車輛定額經營合同,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且能夠形成證據(jù)鏈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上述證據(jù)均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2016年7月13日8時05分許,被告王某駕駛黑A×××××號機動車,在長江路停車開門時與騎自行車直行的原告滕國才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哈爾濱市公安交警支隊南崗大隊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原告?zhèn)蟊凰屯邶埥≈腥沼颜x醫(yī)院住院治療76天,經診斷為:剝脫皮炎、右髂骨右翼骨折、腹部閉合傷,共計花費醫(yī)藥費23436.91元。肇事車輛系龍運公司所有,并在華泰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責任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王某于事故發(fā)生后已經向原告支付醫(yī)藥費4000元。經滕國才申請,黑龍江省醫(yī)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滕國才右髂翼骨折愈合,無殘;傷后六個月醫(yī)療終結并住院期間1人護理;營養(yǎng)期限60日。經被告王某申請,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脫屑性皮炎與交通事故右髂骨翼骨折之間為直接因果關系。
2016年全省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52435元/年,2016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業(yè)平均工資55411元/年。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益受法律保護。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告華泰保險公司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保險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在該車交強險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原告所受損失。被告龍運公司雖系肇事車輛所有者,但對損害的發(fā)生沒有過錯,依法不承擔責任,故原告要求龍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滕國才無責任。原告、被告主張的項目,合法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1.醫(yī)療費23636.91元(醫(yī)藥費23436.91元+會診費200元),2.護理費11537.63元(2016年居民服務業(yè)55411元/年÷365天×76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100元/天×76天),4.營養(yǎng)費6000元(100元/天×60天),5.誤工費26217.5元(2016年黑龍江省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52435元/年÷12個月×6個月),6.交通費228元(3元/天×76天×1人),7.鑒定費2710元。王某對原告滕國才住院期間治療皮膚病提出異議,根據(jù)哈爾濱市第一醫(yī)院司法鑒定,脫屑性皮炎與交通事故右髂骨翼骨折之間為直接因果關系,故其抗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華泰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萬元,剩余13636.91元由被告王某承擔,扣除王某已經賠付的4000元醫(yī)療費,即王某應向原告賠付醫(yī)療費9636.91元。保險公司應向原告賠付護護理費11537.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誤工費26217.5元、交通費228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醫(yī)療費10000元;
二、被告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付原告誤工費26217.5元、護理費11537.63元、交通費228元;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付原告滕國才醫(yī)療費9636.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60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鑒定費2710元;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8.25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在接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閆曉霜
人民陪審員 楊勇
人民陪審員 趙淑娟
書記員: 鐘家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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