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騰信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北京市石景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河北省邢臺市清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瑞濤,河北李瑞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騰信國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534民初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騰信國,被上訴人李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瑞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騰信國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2、案件受理費3,700元、保全費1,370元,共計5,070元,均由被上訴人負擔。理由如下:1、上訴人沒有收到起訴書和傳票,更不知開庭事宜,故不存在上訴人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的情形。2、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雖然有金錢往來及“欠條”,但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故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認定的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關于本案上訴人提出原審存在程序違法、上訴人未收到包括起訴書和傳票在內(nèi)的任何訴訟法律文書的問題。查閱原審卷宗第23頁,有上訴人認可地由其本人親筆書寫的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該確認書中寫明的受送達當事人為“騰信國”,送達地址為“京原路8號(石景山區(qū))”,電話(手機)為“136××××0801”,郵編為“100040”,在當事人確認一欄處有騰信國的簽名及手印;原審卷宗第15頁系原審法院寄發(fā)的國內(nèi)特快專遞(法院專遞)郵件詳情單一份,記載收件人為騰信國,移動電話為136××××0801,地址為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京原路8號,郵件詳情單封面上明確注明所寄郵件為(2017)冀0534民初2號案件的“應訴通知書”、“起訴書”、“舉證通知書”和“傳票”,寄件人為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法院,電話為0319-8053905,在該郵件的左上角粘貼的“特快專遞郵件再投、改退批條”顯示該郵件未妥投成功,已被退回?!蹲罡呷嗣穹ㄔ?lt;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guī)定>》中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郵政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予以送達;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本案中,從原審卷宗留存的上述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過程及投遞手續(xù)看,上訴人在本案訴訟保全過程中向一審法院提供了由其本人書寫的送達地址確認書,一審法院依據(jù)上訴人提供的送達地址及聯(lián)系電話以法院專遞的方式向上訴人郵寄送達了一審應訴通知、起訴書、舉證通知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但該郵件因上訴人原因未妥投成功,被郵政部門退回。故依照相關程序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已經(jīng)完成了對原審被告就應訴通知、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的送達程序。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缺席進行審理進而作出判決程序并無不當。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是為了便于及時收到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人民法院按照當事人本人提供的送達地址郵寄送達法律文書因當事人本人原因導致郵件被退回的,其法律后果應當由提供送達地址的當事人本人承擔。現(xiàn)本案上訴人在一審中向一審法院填寫了其本人的送達地址確認書,在一審法院依據(jù)該送達地址向其郵寄送達導致被退回后,上訴人在二審中又以其本人從未收到任何法律文書為由要求認定原審存在程序違法情形的主張顯然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原審實體處理是否妥當?shù)膯栴}。上訴人在二審審理中就實體問題上的主張未提交任何證據(jù)予以證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上訴人在二審庭審中對案涉欠條的真實性予以認可,該欠條內(nèi)容系上訴人本人親筆書寫,意思表述清楚、指向明確,能夠證明騰信國與李某之間存在借貸的債權債務關系。且被上訴人在二審中提交的兩份通話錄音及一份視頻資料,進一步印證了原審原告所主張的相關案件事實的存在。上訴人在庭審中稱案涉欠條是在受到對方脅迫情況下所寫,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但未舉證存在脅迫的具體情形。且上訴人在出具“欠條”后,既未向公安行政機關報案亦未向人民法院對該“欠條”申請撤銷,而是依約償還了部分款項。在上訴人無法推翻自己書寫的“欠條”書證的情況下,應當繼續(xù)履行向被上訴人償還剩余款項的義務。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結果妥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00元,由上訴人騰信國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蘇運平 審判員 王華青 審判員 高恒振
書記員: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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