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楊小毛
程漢陵(湖北天空律師事務(wù)所)
張國銀
喻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楊小毛。
委托代理人:程漢陵,湖北天空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國銀。
被告:喻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某訴被告張國銀、喻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保全費1000元,合計1040元;由被告張國銀負擔(dān)。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保全費1000元,合計1040元;由被告張國銀負擔(dān)。
審判長:陽春
審判員:張晨
審判員:陸軍
書記員:馬小曼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