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雄偉,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通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和平,湖北泰元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宜昌市宜埔物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崗區(qū)桔城路26號三峽鋼鐵貿易中心8H12號。
法定代表人陳金遠,公司總經(jīng)理。
第三人:湖北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通城縣雋水鎮(zhèn)民主路343號.
法定代表人吳秀龍,該公司董事長。
原告胡雄偉與被告宜昌市宜埔物貿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騰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胡雄偉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胡雄偉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起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雄偉撤訴。
案件受理費7300元,減半收取計3650元,由原告胡雄偉負擔。
審 判 長 余煥春 審 判 員 易正鑫 代理審判員 張 端
書記員:劉周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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