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高明(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
鄧某
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盧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玉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
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建設大道677號中銀廣電大廈3樓。
負責人汪紅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盧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胡某某訴被告鄧某、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明,被告鄧某、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盧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事實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鄧某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結合雙方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
醫(yī)療費。根據(jù)洪湖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后期醫(yī)療費為4000元。醫(yī)療費共計4000元。
誤工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因傷住院治療20天,洪湖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其誤工時間為120天,本院認定為120天。原告受傷前在洪湖市駿隆保潔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3000元,因原告受傷公司已停發(fā)原告工資,原告胡某某的誤工損失為3000元×12月÷365天/年×120天=11835.61元。
護理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告的護理費,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應按護理人員1人,護理時間根據(jù)鑒定意見為60天。其中前三十天系原告之女李維紅請假一個月回家護理,請假期間其所在公司停發(fā)工資,故前三十天的護理費應當據(jù)實按照李維紅的誤工費5000元計算;后三十天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26008元/年÷365天/年×30天=2137.64元。護理費共計為7137.64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規(guī)定,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原告住院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20天=1000元。
交通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就醫(yī)或轉院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根據(jù)本院認定的交通費證據(jù),原告住院期間交通費210元、陪護人員李維紅因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用為926元,共計交通費1136元。
上述醫(yī)療費4000元、誤工費11835.61元、護理費7137.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交通費1136元,合計25109.25元。
二、關于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鄧某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肇事司機駕駛機動車未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jù)機動車保險單中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給車上人員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車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可在獲得被保險人書面授權后直接將賠款支付給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車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據(jù)此,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應當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本案原告胡某某25109.25元。
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賠償?shù)牟糠?,被告鄧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肇事司機違反安全駕駛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作為保險人,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應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本案原告25109.25元。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賠償?shù)牟糠?,被告鄧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被告鄧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了本案原告胡某某和另案原告李生江共41464.29元,由被告鄧某與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案外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胡某某25109.25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鄧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00元??顓R荊州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匯繳結算戶,賬號:26×××32。開戶銀行:農業(yè)銀行荊州市分行直屬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及責任認定、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事實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告的損失如何認定;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鄧某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一、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受害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
結合雙方舉證、質證及本院認證意見,本院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如下:
醫(yī)療費。根據(jù)洪湖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后期醫(yī)療費為4000元。醫(yī)療費共計4000元。
誤工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 ?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jù)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告因傷住院治療20天,洪湖興中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評定其誤工時間為120天,本院認定為120天。原告受傷前在洪湖市駿隆保潔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資3000元,因原告受傷公司已停發(fā)原告工資,原告胡某某的誤工損失為3000元×12月÷365天/年×120天=11835.61元。
護理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原告的護理費,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應按護理人員1人,護理時間根據(jù)鑒定意見為60天。其中前三十天系原告之女李維紅請假一個月回家護理,請假期間其所在公司停發(fā)工資,故前三十天的護理費應當據(jù)實按照李維紅的誤工費5000元計算;后三十天參照本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即26008元/年÷365天/年×30天=2137.64元。護理費共計為7137.64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規(guī)定,參照本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50元/天計算,原告住院2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天×20天=1000元。
交通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 ?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jù)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就醫(yī)或轉院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根據(jù)本院認定的交通費證據(jù),原告住院期間交通費210元、陪護人員李維紅因交通事故支出的交通費用為926元,共計交通費1136元。
上述醫(yī)療費4000元、誤工費11835.61元、護理費7137.6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交通費1136元,合計25109.25元。
二、關于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鄧某應否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
本院認為,肇事司機駕駛機動車未安全駕駛,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以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根據(jù)機動車保險單中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給車上人員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車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可在獲得被保險人書面授權后直接將賠款支付給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車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據(jù)此,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應當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本案原告胡某某25109.25元。
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賠償?shù)牟糠郑桓驵嚹巢辉俪袚r償責任。
綜上所述,肇事司機違反安全駕駛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肇事車輛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作為保險人,根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應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本案原告25109.25元。被告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賠償?shù)牟糠郑桓驵嚹巢辉俪袚r償責任。同時,被告鄧某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了本案原告胡某某和另案原告李生江共41464.29元,由被告鄧某與中銀保險湖北分公司案外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款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銀保險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胡某某25109.25元。該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500元,減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鄧某負擔。
審判長:張帆
書記員:李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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