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金才
被告習某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
負責人吳剛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湖北秋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金才訴被告習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城支公司(以下簡稱財險通城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金才、被告習某、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燕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金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裁判被告習某賠償原告醫(yī)療費4750.82元,伙食補助費850元,誤工費12702.90元,護理費5371.50元,營養(yǎng)費1350元,鑒定費1200元,后續(xù)醫(yī)療費1000元,交通費酌情1000元,共計28225.28元,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為被告習某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現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本次事故由原告胡金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習某不負事故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機動車第三者強制險全稱交通強制責任險,是我國發(fā)布實行的強制性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對受害人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的基本保障。本案中,被告習某在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購買了交強險,雖然被告習某無過錯,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也應當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承擔10%(即12000元內)的無過錯責任。
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xù)治療費、整容費、營養(yǎng)費。
對于原告胡金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根據其提交的證據,參照湖北省2017年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本院作如下認定:①原告的醫(yī)療費4750.82元;②住院伙食補助費分別是50元×12天=600元;③誤工費31462元÷365×120=10343.67元,④護理費32677元/年÷365×60=5371.56元;⑤交通費,因原告未提供發(fā)票,本院根據原告的家庭住址與縣醫(yī)院的距離酌情認定住院期間交通費總額為200元;⑥營養(yǎng)費,因原告未構成傷殘且未提供醫(yī)囑佐證,本院不予認定。⑦鑒定費1200元,本院予以確認。以上原告胡金才的損失共計22466.05元。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賠付原告胡金才的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鑒定費、后續(xù)治療費等共計12000元。
上述款項在本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由被告財險通城支公司匯入通城縣法院執(zhí)行款賬戶內。(本院執(zhí)行款專戶名稱:湖北省通城縣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通城縣銀山支行;賬號:57×××03)。
如果未按本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胡金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咸寧溫泉支行;賬號:17×××89-222。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在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2年內向本院書面申請執(zhí)行,否則按自動放棄執(zhí)行申請權處理。
審判員 謝衛(wèi)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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