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王文峰(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
林琳(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
長江期貨有限公司
鄧幼華(北京中倫文德(武漢)律師事務所)
張小華(北京中倫文德(武漢)律師事務所)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林琳,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被告長江期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劵大廈8樓。
法定代表人譚顯榮,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鄧幼華、張小華,北京中倫文德(武漢)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長江期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江期貨公司)期貨強制平倉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軍華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峰、林琳、被告長江期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幼華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訴稱,2012年7月12日,原、被告簽署《長江期貨經(jīng)濟合同》及相應附件后,原告胡某某在被告長江期貨公司處開立賬戶從事期貨交易。
同月3日,原告胡某某通過該賬戶交易滬深300指數(shù)期貨if1507,在4154點買入一手單。
原告胡某某對于當月后續(xù)行情走勢,堅持做多觀點。
同月8日開盤后,期指持續(xù)下跌,被告長江期貨公司于上午9點42分給原告胡某某發(fā)送短信通知,要求原告胡某某于9點50分前追加保證金,由于該期間過于倉促且不合理,原告胡某某于9點44分撥打被告長江期貨公司風控中心電話,要求延長追加保證金時間,雙方協(xié)商一致,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同意將追加保證金時間延長1小時至10點50分。
隨后,原告胡某某即準備轉賬以補充保證金,但被告長江期貨公司隨于9點55分對原告胡某某所持一手倉位在3591點強行平倉,致使原告胡某某產生重大經(jīng)濟損失。
結合2015年7月8日平倉時的浮動虧損為168960元以及2015年7月17日期貨交割時的浮動虧損為9000元的實際情況,原告胡某某發(fā)生實際損失共計159960元。
原告胡某某認為,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從發(fā)送短信到追加保證金時間僅幾分鐘,嚴重不合理,且在雙方已協(xié)商延長一小時期限情況下,被告長江期貨公司違背自己承諾強行平倉,其存在重大過錯,應對原告胡某某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胡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長江期貨公司賠償原告胡某某損失15996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承擔。
被告長江期貨公司辯稱,1、期貨合同約定原告胡某某風險率小于100%的情況下,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有權強行平倉,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在2015年7月7日收市時已通知原告胡某某追加保證金,期貨是高風險交易,波動以秒計算,給予原告胡某某的時間是足夠的。
根據(jù)最高院審理期貨案件33條規(guī)定,更改延長期限應以書面形式約定,電話及口頭約定并沒有法律約束力。
2、期貨交易管理條例35條規(guī)定,保證金不足時應即時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否則期貨公司有權強平,損失由客戶承擔,故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沒有違反雙方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
3、原告胡某某在強平之前已經(jīng)虧損9萬多,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平倉后,該期貨跌停了,強平為其挽回了部分損失,如果原告胡某某認為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平倉有錯,完全有機會將期貨買回來,但其沒有如此做,可以視為放棄倉位。
綜上,原告胡某某主張的虧損系其自已造成,其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駁回。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長江期貨公司簽訂的《長江期貨經(jīng)濟合同》及相應附件合法有效。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上述合同約定,當期貨合約風險率≤100%時,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可以向原告胡某某發(fā)出限制開倉、追加保證金和自行平倉的通知,原告胡某某應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立即采取減倉措施,否則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可以強行平倉;當風險率≤80%時,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有權向原告胡某某發(fā)出強行平倉通知,原告胡某某應當自行采取減倉措施或追加保證金。
否則,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原告胡某某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但雙方有約定除外。
由此可見,無論在風險率≤100%或者≤80%時,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應首先向原告胡某某發(fā)出了追加保證金、自行平倉或者強行平倉的通知,只有原告胡某某未在約定期限內追加保證金通知或自行平倉前提下,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才有權采取強平措施。
本案中,合約風險率在7月7日收盤時為94.38%,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向原告胡某某發(fā)送了追加保證金通知。
次日開盤后,合同風險率到達80%以下,被告長江期貨公司于早上9:41分向原告胡某某發(fā)送短信通知,要求原告胡某某在9:50分前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但經(jīng)原告胡某某于9:44分與被告長江期貨公司風控部人員電話聯(lián)系后,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已明確表示可以將上述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時間延長20分鐘。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的規(guī)定,該延長后期限應認定為雙方對原約定期限9:50分前的一種變更,原告胡某某可以在此后20分鐘期限內,即10:10分前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因此,被告長江期貨公司于當日9:55分對原告胡某某的合約強行平倉,未能滿足雙方合同約定的強平條件,剝奪了原告胡某某追加保證金的機會,其行為存在過錯。
被告長江期貨公司關于強行平倉行為符合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的答辯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雙方合同“甲方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并有過錯的,除乙方認可外,應在下一個交易日閉市前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按照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的規(guī)定,因合約已經(jīng)到期交割,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成為不可能,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應當對其強行平倉給原告胡某某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原告胡某某的損失構成以及被告長江期貨公司的責任范圍問題。
本院認為,期貨市場的風險包括市場交易風險和市場運行風險兩大部分,市場交易風險由期貨交易人自行承擔,而市場運行風險并不法定由期貨交易人承擔。
如果因市場運行機制人的錯誤導致期貨交易人發(fā)生風險損失,則應由責任人承擔。
本案中,原告胡某某7月3日開多倉至7月8日被強行平倉時,浮動虧損為168960元,其中包括了原告胡某某自己基于期貨交易判斷錯誤導致的虧損和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強行平倉過錯加大的虧損,即由期貨交易損失和強行平倉損失兩部分組成,其中累計至7月7日收盤時浮動虧損為91800元,是由于原告胡某某在7月3日開多倉錯誤判斷和持續(xù)持倉導致,應由其自行承擔。
7月8日強行平倉后的虧損金額168960元與7月7日收市后的浮動虧損91800元之差77160元,應認定為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因強行平倉導致原告胡某某受到的擴大損失,該損失應認定為被告長江期貨公司的賠償范圍。
基于強平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不能往后尋找只能往前尋找強行平倉損失的計算基準點,如此才是客觀和公正的。
原告胡某某以合約在7月17日交割時的數(shù)據(jù)為確認損失的部分基準以及被告長江期貨公司以強平后的合約走勢為據(jù)主張原告胡某某未受損失,均是建立在假設基礎之上且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發(fā),而不是基于已經(jīng)強平的事實來正確思維和公平認識,其主張不予采信。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一款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期貨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胡某某損失77160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830元、其他訴訟費用40元,合計1870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968元,被告長江期貨有限公司負擔902元(此款原告胡某某已預付本院,被告長江期貨有限公司應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胡某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某與被告長江期貨公司簽訂的《長江期貨經(jīng)濟合同》及相應附件合法有效。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上述合同約定,當期貨合約風險率≤100%時,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可以向原告胡某某發(fā)出限制開倉、追加保證金和自行平倉的通知,原告胡某某應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立即采取減倉措施,否則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可以強行平倉;當風險率≤80%時,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有權向原告胡某某發(fā)出強行平倉通知,原告胡某某應當自行采取減倉措施或追加保證金。
否則,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原告胡某某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但雙方有約定除外。
由此可見,無論在風險率≤100%或者≤80%時,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應首先向原告胡某某發(fā)出了追加保證金、自行平倉或者強行平倉的通知,只有原告胡某某未在約定期限內追加保證金通知或自行平倉前提下,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才有權采取強平措施。
本案中,合約風險率在7月7日收盤時為94.38%,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向原告胡某某發(fā)送了追加保證金通知。
次日開盤后,合同風險率到達80%以下,被告長江期貨公司于早上9:41分向原告胡某某發(fā)送短信通知,要求原告胡某某在9:50分前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但經(jīng)原告胡某某于9:44分與被告長江期貨公司風控部人員電話聯(lián)系后,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已明確表示可以將上述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時間延長20分鐘。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的規(guī)定,該延長后期限應認定為雙方對原約定期限9:50分前的一種變更,原告胡某某可以在此后20分鐘期限內,即10:10分前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因此,被告長江期貨公司于當日9:55分對原告胡某某的合約強行平倉,未能滿足雙方合同約定的強平條件,剝奪了原告胡某某追加保證金的機會,其行為存在過錯。
被告長江期貨公司關于強行平倉行為符合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的答辯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jù)雙方合同“甲方強行平倉不符合法定或者約定條件并有過錯的,除乙方認可外,應在下一個交易日閉市前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或者按照乙方的意愿采取其他合理的解決辦法,并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
”的規(guī)定,因合約已經(jīng)到期交割,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成為不可能,被告長江期貨公司應當對其強行平倉給原告胡某某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原告胡某某的損失構成以及被告長江期貨公司的責任范圍問題。
本院認為,期貨市場的風險包括市場交易風險和市場運行風險兩大部分,市場交易風險由期貨交易人自行承擔,而市場運行風險并不法定由期貨交易人承擔。
如果因市場運行機制人的錯誤導致期貨交易人發(fā)生風險損失,則應由責任人承擔。
本案中,原告胡某某7月3日開多倉至7月8日被強行平倉時,浮動虧損為168960元,其中包括了原告胡某某自己基于期貨交易判斷錯誤導致的虧損和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強行平倉過錯加大的虧損,即由期貨交易損失和強行平倉損失兩部分組成,其中累計至7月7日收盤時浮動虧損為91800元,是由于原告胡某某在7月3日開多倉錯誤判斷和持續(xù)持倉導致,應由其自行承擔。
7月8日強行平倉后的虧損金額168960元與7月7日收市后的浮動虧損91800元之差77160元,應認定為被告長江期貨公司因強行平倉導致原告胡某某受到的擴大損失,該損失應認定為被告長江期貨公司的賠償范圍。
基于強平已經(jīng)發(fā)生的事實,不能往后尋找只能往前尋找強行平倉損失的計算基準點,如此才是客觀和公正的。
原告胡某某以合約在7月17日交割時的數(shù)據(jù)為確認損失的部分基準以及被告長江期貨公司以強平后的合約走勢為據(jù)主張原告胡某某未受損失,均是建立在假設基礎之上且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發(fā),而不是基于已經(jīng)強平的事實來正確思維和公平認識,其主張不予采信。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一十三條 ?第一款 ?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江期貨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胡某某損失77160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1830元、其他訴訟費用40元,合計1870元,由原告胡某某負擔968元,被告長江期貨有限公司負擔902元(此款原告胡某某已預付本院,被告長江期貨有限公司應隨同上述判決款項一并支付原告胡某某)。
審判長:張軍華
書記員:袁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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