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前b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曉軍,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靜遠,上海樂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與被告上海奎星包裝機械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因案情復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審判員:肖明弟
書記員:翟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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