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偉(特別授權代理),湖北仁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東海(特別授權代理),湖北仁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彭某某,
被申請人王某,
被申請人彭瑋,
申請人胡某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幣700000元的申請,請求查封被申請人彭瑋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臺北路106號澎湖高級公寓C棟3層5室房屋。申請人胡某某的擔保人李立新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五合村6棟2層3-2-1號房屋,為保全提供擔保。
經(jīng)本院審查認為,申請人胡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請人彭瑋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臺北路106號澎湖高級公寓C棟3層5室房屋(產(chǎn)權證號:武房權證市字第××號,建筑面積202.01平方米);
二、查封申請人胡某某的擔保人李立新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五合村6棟2層3-2-1號房屋(產(chǎn)權證號:武房權證陽字第××號,建筑面積73.07平方米)。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申請人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逾期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周漢忠
書記員:陳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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