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曹某某
白某某
王波(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豐某金某黃金工業(yè)有限公司
陶彥威(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王釗(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隆化分所)
原告:胡某某,河北省豐某滿族自治縣人,住豐某滿族自治縣。
原告:曹某某,個體工商戶,河北省豐某滿族自治縣人,住豐某滿族自治縣。
原告:白某某,河北省豐某滿族自治縣人,住豐某滿族自治縣。
法定代理人:曹瑩,河北省承德市人,住承德市。
三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波,河北承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司機,山東省招遠市人,住山東省招遠市。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工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豐某滿族自治縣土城鎮(zhèn)榆樹溝村。
代表人:董鑫,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陶彥威,河北坤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復興門內大街158號遠洋大廈F6層。
代表人:蘇少軍,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釗,河北山莊律師事務所隆化分所律師。
原告胡某某、原告曹某某、原告白某某與被告李某某、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某金某黃金公司)、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簡稱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訴。
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白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曹瑩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波、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彥威、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釗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胡某某、原告曹某某、原告白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的代表人董鑫、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的代表人蘇少軍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訴稱:2015年5月7日8時50分許,被害人曹玲乘坐曹某某駕駛的車輛行駛至承德市灤平縣G112線791KM+300M處時,與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所有的冀H60888號越野車相撞,造成被害人曹玲當場死亡。
經(jīng)灤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李某某駕駛的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所有的冀H60888號越野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此次事故中曹玲死亡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有喪葬費23119.50元(2015年標準)、死亡賠償金558438.67元,其中死亡賠償金48482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75618.67元(白某某1年×16204.00元=16204.00元,胡某某73歲,6年×16204.00元÷3=32408.00元,曹某某74歲,5年×16204.00元÷3=27006.6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其他因喪葬產(chǎn)生的費用5000.00元,以上共計636558.17元,扣除交強險11萬元,剩余526558.17元,被告承擔30%為157967.45元,共計267967.45元。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墊付20000.00元喪葬費后無其他賠償,現(xiàn)各原告作為被害人的直某某親屬及法定繼承人,要求各被告賠償各原告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7967.45元,其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此外因原告曹某某也在本次事故中受傷,原告曹某某同意交強險優(yōu)先對被害人曹玲的賠付。
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是:被告李某某與曹某某于2015年5月7日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灤平縣交警隊已經(jīng)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被告李某某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曹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曹玲無責任,被告李某某對事故責任劃分無異議。
被告李某某作為司機駕駛的冀H60888號越野車屬于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所有,駕駛車輛是履行職務行為。
冀H60888號越野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三者險(保額1000000.00元),并附加了不計免賠條款。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應該由被告李某某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全部都應該由被告保險公司代為承擔。
被告李某某請求法庭查明事實,依法裁判,駁回原告對被告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認可。
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H60888號越野車的實際所有人是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被告李某某是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雇傭的司機。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所有的冀H60888號越野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均是自2014年8月18日0時起至2015年8月17日24時止。
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限額是1000000.00元,為不計免賠險種。
所以,對原告的損失應當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要求在執(zhí)行時抵頂。
原告曹某某放棄交強險部分的主張,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不同意,請求在交強險對原告曹某某的賠償留出相應的份額。
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認可。
對于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H60888號越野車的投保情況認可,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
若各原告是死者曹玲的法定繼承人且在沒有遺落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對于原告的損失,屬于被告保險公司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的,被告保險公司同意予以賠償。
本次事故中被告李某某是次要責任,因此在商業(yè)險內被告保險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因本次事故還有另一傷者曹某某,因此要求在交強險內保留對曹某某賠償?shù)南揞~。
對于不屬于保險范圍和超出保險限額范圍的,被告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訴訟費不屬于被告保險公司賠償范圍,被告保險公司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乘車人曹玲當場死亡、原告曹某某受傷。
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曹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曹玲無責任。
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H60888號豐田牌越野車的所有人是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被告李某某是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的司機,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故對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三原告因曹玲死亡造成的損失,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應負30%的賠償責任。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所有的冀H60888號豐田牌越野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故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原告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由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對超出保險限額和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因曹玲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因曹玲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其他因喪葬產(chǎn)生的費用等合計458041.50元的30%即137412.45元。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工業(yè)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在執(zhí)行時抵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11.00元,由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工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曹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駕駛機動車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乘車人曹玲當場死亡、原告曹某某受傷。
此事故經(jīng)灤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曹某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李某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曹玲無責任。
被告李某某駕駛的冀H60888號豐田牌越野車的所有人是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被告李某某是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的司機,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故對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三原告因曹玲死亡造成的損失,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應負30%的賠償責任。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所有的冀H60888號豐田牌越野車在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
故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對原告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范圍的,由被告太保財險北京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對超出保險限額和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由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因曹玲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110000.00元。
二、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因曹玲死亡造成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其他因喪葬產(chǎn)生的費用等合計458041.50元的30%即137412.45元。
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工業(yè)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20000.00元,在執(zhí)行時抵頂。
以上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駁回胡某某、曹某某、白某某三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11.00元,由被告豐某金某黃金工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審判長:李振國
審判員:關學江
審判員:劉云飛
書記員:劉艷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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