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
朱瑞華(蔡甸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
湖北中核置業(yè)有限公司
劉志云
張偉(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
原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朱瑞華,蔡甸區(qū)城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中核置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運龍,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志云,湖北中核置業(yè)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張偉,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胡某與被告湖北中核置業(yè)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訴,是對自己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05元,由原告胡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自愿撤回起訴,是對自己訴權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05元,由原告胡某負擔。
審判長:余靖
書記員:陳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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