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祥市。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生兵,湖北慧中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鐘祥市。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借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自2017年1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被告因生意周轉需要資金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底之前還清本息,并將其本人在“水岸國際”1棟1單元21層04號房屋的購買合同和交款憑證等全部購房手續(xù)質押給原告,原告將借款交付給被告后,被告未按約定的時間還款,經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魏某某未答辯,亦未提交證據。原告胡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證據一:2017年1月25日被告魏某某出具的借條1張,金額為120000元。證明2017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及約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證據二:水岸國際住宅認購書、收款收據、選房通知書、房票各1份。證明被告魏某某將水岸國際1棟1單元21層04號房屋抵押給原告,作為本借款合同的擔保。被告魏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對其質證權利的放棄。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兩份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魏某某因需資金周轉向原告借款,經結算后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條載明“今借到胡某現(xiàn)金120000元,月息按2%計息,借款期限自即日起至2017年3月底之前還清本息。若不兌現(xiàn)本人將以水岸國際1棟1單元21層04號房屋變現(xiàn)償還。水岸國際1棟1單元21層04號房屋全部購房手續(xù)質押在胡某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內容。后被告魏某某未按約還款。
原告胡某與被告魏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本院以(2018)鄂0881民初167號裁定,對被告購買的水岸國際1棟1單元21層04號房屋進行預查封,或查封其他價值15萬元財產。因被告魏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本案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生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魏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條以及被告房屋全部的購房手續(xù),且約定的借款利率未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故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系予以確認。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原、被告未對逾期利率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并按照月利率2%的標準自2017年1月25日起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的請求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原告胡某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被告魏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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