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余海文,湖北邦法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霆(曾用名:李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被告:王某某(曾用名:王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蘄春縣。
原告胡某與被告李某霆、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胡某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胡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2020元,減半收取計1010元,由胡某負擔。
審判員 張衛(wèi)疆
書記員:馮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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